司法是老百姓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渠道,对于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往往,当事人为了一个小问题,却要经历漫长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诉累过大,诉讼成本也过高。传统的普通程序依据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技术性和形式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但是,“无论审判能够如何完美的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则人们往往会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为此,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工作指导意见》,在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小额速裁的试点,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不仅加快了办案速度,便利了当事人,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为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小额速裁制度打下了基础。尔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将小额速裁制度引入了我国的民事诉讼领域。
小额速裁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所构成的:
1、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
小额速裁适用范围,其实就是小额速裁这项制度的价值所在。如果不规定一个合适的适用范围,小额速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如同长出的龇牙。各国在确定小额诉讼的标准和方法有很大差异,有的以确定的金额为标准,有的则以上诉人在上诉中可能获得的利益为标准。由于我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省各地区的收入水平差距非常大,不可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在全国推行。经综合考虑,立法机关确定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为标准。在确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的数额之后,那么小额诉讼要在什么渠道之下开展呢?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往往发生在基层,所以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一审程序中适用是非常适合的。
2、小额诉讼的独立性问题。
小额诉讼虽然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制度,但是其本身并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小额诉讼并没有自己一整套的独立程序,除了其本身的特性之外的其他方面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强制适用的问题。
是否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标的额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就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呢?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不仅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诉累问题,同时也为了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不具有选择性。一但符合条件,就必须适用。
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在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一审终审的简便程序也可能造成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到最后反而伤害了当事人,使当事人不仅没有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而且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因为其制度本身的特性需要简便快速,实行一审终审,但并未闭塞用再审程序救济的途径。若小额诉讼程序的结果不公正,还是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
为了使当事人能在司法程序中更加便捷快速的得到公正的判决,我们的立法者已经在诉讼程序上进行了创新。但是,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加以遵守与适用。作为一名新的法院干警,我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更新法律知识,以期在司法战线上更好的为老百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