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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审之策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2-13 15:25 来源: 阅读:928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他们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它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的中共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可谓由来已久。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由于对陪审制度不了解,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是为法院帮忙,是应付差事;有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对自身职责要求认识不够,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从而造成了“陪而不审”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防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阻碍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这种“陪而不审”的现象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究其原因:

一、客观原因导致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来说,他往往不能及时的参加庭审,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及时参加庭审,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通行的做法是23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人员,这部分人年富力强,放弃本职而到法院频繁的参加陪审,分身乏术。一般陪审员所学和法律相隔甚远,觉得自己发不上言,插不上嘴参加几次之后没有了积极性。甚至有个别的单位领导,出于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对本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认为是影响本职工作而加以阻拦、限制。也正是以上这些原因,才导致了“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审限的限制,导致法官难以在庭前将案件的基本材料交由陪审员查阅。办案周期的不断缩短,也导致法官难以与陪审员一道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评议。加之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介入,事前对案情不了解,以致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只充当“陪衬”,并未真正发挥其参审、议审的功能。

(二)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两部分进行评议,而多数陪审员受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办案经验等因素制约的影响,往往找不准案件的争议焦点,不清楚该提怎样的建议,这一定程度上使其促进公正的职能打了折扣。

(三)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补助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陪审员甚至会出现赔钱又赔力的现象,影响了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四)个别陪审员单位领导的不支持、不配合。

二、认识不足导致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不但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且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制度,后者才是该制度的核心和内在价值之所在,前者不过是该项政治制度的外在体现或者工具性体现罢了。陪审制度具有的价值包括:1.政治民主价值;2.权力监督制衡价值;3.法制宣传教育价值;4.在全社会营造权利、公平、民主、正义的价值取向;5.维护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的价值。然而,现实生活中,多数人并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之所在,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导致了“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法官思想上尚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不能认识到运用陪审员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于帮助法官工作。还有些法官认为陪审员不懂法律,故而很少与其进行法律探讨。

(二)绝大多数陪审员没有能够了解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因及陪审制度的价值所在。缺乏责任意识,参加陪审仅仅是为完成任务。

(三)部分陪审员观念上存在差距,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欠缺,因此不愿意与法官进行交流或者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简单地听从法官的意见。就算愿意交流,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交流的困境。

良好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有效促进人民法院工作,提升法院审理案件的公信力、审判质量,推进审批公开以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其意义在于: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实现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还包括来自于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当公众明白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时,人们才会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结果才能被公众真正接受。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普通人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了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标准,了解法官的行为准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权威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工作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满意,法院作出的裁判也不可能都受到全体或大多数民众的欢迎,法院作出“不得人心”的裁判是在所难免的。这个“不得人心”的裁判如果是由法官单独作出的,由于法官职业的特定性,很容易成为公众“批评”的靶子。而如果由民众选举产生、代表民众利益的陪审员介入审判作出同样的裁判,法官则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因此陪审员可以消除或中和一些对于裁决的批评意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工作,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进一步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选任具体操作中,人民法院不要随意确定选任对象,一定要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要提前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招录程序等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过公告选任条件及报名须知、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确定候选人、资格审查、任前考试、面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程序,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同时,在陪审员选任工作中,人民法院应优先考虑退休司法工作人员。因为退休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审判工作,在陪审中必然更积极主动、比无司法经历的陪审员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退休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其生活已融人老百姓中,具备陪审员遴选的一个基本条件,能够很好地胜任陪审员这份工作。

二、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建立机制,克服主审法官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防止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作法。合议庭陪审人员构成,应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决定。审管办应建立陪审员信息库,需要陪审时,案件承办法官应提前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报,由审管办从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而不是主审法官决定合议庭构成。主审法官在案件合议时,应当首先让陪审员发表意见,不得引导或强迫陪审员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合议。案件的裁判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同时,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任何方面有错误,均可当庭或在合议阶段向法官指出,并要求其改正,法官如不采纳,可向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直接向纪检检察部门或院领导反映。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否则,就很难与法官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承办法官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审理案件的全部责任。作为人民陪审员,有时即使意见正确,可能也很难将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去说服法官,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久而久之,就会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使合议庭形同虚设。因此,人民法院要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并观摩庭审活动,从而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还应加强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教育,明确陪审员职责,培养陪审员的基本责任意识,以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加强对陪审员的纪律约束,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要强化陪审员的到庭义务,如果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执行职务或拒绝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应视为上班工作,如果单位阻挠陪审员执行职务的,应视为妨碍司法。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考评,每年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对于陪审员参与审理的错案,不仅要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还应追究陪审员的责任。一般的不尽职责,可对其予以罚款,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可考虑报请人大免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人民陪审员陪审经费,调动陪审积极性。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陪审工作中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许多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而目前由于政府财政一般不能确保经费的落实,使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而基层法院经费也比较紧张,给陪审员陪审补助费用仍然较低,直接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因此,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并作为专款由同级政府统一拨付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工作量比照审判员收入给予相应的补助,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积极性。

总而言之,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职能上处于弱化和虚化的状况,直接导致了“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并影响了它的政治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职能,有必要对它进行深刻的和本质的改造,重塑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的职能关系,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能,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理想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