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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善意执行促成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24-04-02 17:06 来源:执行局 阅读:466

陈某某生前系在松滋市经营、销售鲜牛肉及牛肉制品的个体工商户,曾多次在湖北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养殖公司”)处购买肉牛。2022年9月14日下午,陈某某与他人同行到某养殖公司处购买肉牛时,因某养殖公司人员忙于处理其他事务,陈某某遂在没有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入牛栏挑选肉牛,在其将选中的两头肉牛从牛栏赶入汽车巷道的过程中,其中一头肉牛突然回头将陈某某撞到在地。陈某某因头部失血过多当场昏迷不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宣告死亡。

2023年1月10日,陈某某直系亲属朱某某、周某某、陈小某将某养殖公司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关系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判决某养殖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某某、周某某、陈小某人民币63.0824万元。此后,某养殖公司并未上诉,亦未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2024年1月30日,朱某某、周某某、陈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某养殖公司的银行存款、特定动产(活封)等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但资产查控并未足额。经调查,案件承办人发现某养殖公司因经营问题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机械执行将影响该公司在营的其他项目,案件执行进入胶着状态。“既要及时兑现三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不能因执行一案而拖垮正在经营的企业。”本着这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案件承办人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分头约谈,力促执行和解,从而确保案件当事双方“共赢”。最终,当事双方于2024年3月18日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某养殖公司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截至发稿前,某养殖公司已主动缴纳执行案款2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在征得三申请人同意后,并未对某养殖公司采取失信、限高等影响企业商业信誉的强制措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执行活动对企业的影响。

此案只是公安法院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公安法院执行局就涉市场主体执行案件严格把控,充分运用“放水养鱼”、活封活扣、执行和解等手段,依法引导“诚信但不幸”的市场主体做到履行法律责任与继续经营发展的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