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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思索

发布时间:2013-07-24 16:57 来源: 阅读:1150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升温。人们之间的民间经济往来更加频繁,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基层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如何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定纷止争,无疑是摆在当前法官面前的又一课题。

最近,我受理了一起原告胡×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3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1年11月4日被告还款45000元及利息9300元(按月息1%),下欠35000元本金,同日被告立据续贷,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份,利率为1%。2011年11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还款90000元及利息。所欠35000元及利息经催讨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4500元(从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12月,按月息1%计算)。被告李×辩解:与原告有过经济往来。2011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其中包含了下欠原告的35000元本金,被告在2012年12月份已本息全部还清,被告不承认还欠原告的借款。还款时原告未将35000元的借据返还给被告,才酿成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审理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欠的35000元是否偿还。从证据反映,原告出具了35000元的借条及2011年11月25日取款90000元给被告的银行凭条。被告在庭审中向本庭提供自己的记账薄一本,表明已经偿还了原告全部借款,矛盾相对尖锐。

本案的评析:首先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乡,原告系村小学的老师,被告系村医务室主任,两人熟识,被告经常以高于银行借款利息私募民间借款,但十分讲诚信,每次借款都按时清结,本案中被告坚持认为已经全部偿还原告的借款,自己因疏忽大意没有把借据及时索回。原告以35000元借据为凭,诉请要求被告还款,由此酿成纠纷。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有二种处理意见: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被告的辩解及双方借款的习惯,被告在向原告借第一笔款80000元,也打了借据,后还款45000元及利息,下欠35000元时并未将80000元借据索回,直接重新打了欠原告35000元的借据,这一点双方都认可。如果原告拿出80000元借据起诉。被告又无法证明部分还款,法院是否支持原告呢?故根据被告的辩解可以判断被告已经还清欠款,只是未将借据及时索回。

2、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5000元借款及利息。从证据上来看,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最后一次借款90000元的银行取款凭证,可以印证当天取款9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与先前下欠35000元无关,证实了并不是被告辩称90000元借款包含下欠35000元之说。以至于后来被告还款90000元,原告退还了90000元借据,不涉及本案争议标的。被告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事实上亦不符合逻辑。

笔者支持第2种意见,首先从证据上分析,原告出具了直接证据借条,被告未举出证据反驳原告。即使被告辩解原告存在诉讼欺诈,但是从法律层面,无法驳回原告诉请。而事实上,原告也不存在要求被告重复偿还的可能。故本案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果断判决被告还款,双方当事人领取判决书后均未上诉。本案笔者思考认为,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重视证据的重要性,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以免酿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