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优汰劣 守正创新
公安法院扎实推进破产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制度改革
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承担着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其履职效果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为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院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法院结合我县审判实践和管理⼈队伍现状,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
该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管理人的选任规则、选任方式、具体操作、管理人的任职禁止、回避及个案考核与年度考核等内容,特别在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方面做出探索。该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管理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司法鉴定(技术)部门、督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上述工作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等协同行使。
管理人选任主要采取摇号指定,确有必要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的方式,邀请编入本辖区或全国各地法院管理⼈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指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破产管理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以及破产管理工作预案、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给参与竞争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打分,指定得分最高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或者在得分靠前的数家社会中介机构中再摇号确定。该办法要求,管理人实行任职禁止和回避制度。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因存在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形,需要重新指定管理人。
选任管理人机制推陈出新。公安法院积极探索允许债权⼈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模式,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为充分保护债权⼈合法权益,提升破产程序可预期性,公安法院在《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中特别中增设了,在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中,允许“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的条款。此举旨在给予债权⼈对管理人选任更大话语权,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