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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扎实推进破产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2-10-27 19:53 来源:公安法院 阅读:2127

选优汰劣 守正创新

公安法院扎实推进破产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制度改革

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承担着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其履职效果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为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选任、管理作,促进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院破产审判作的顺利进,公安法院结合我县审判实践和管理队伍现状,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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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管理的选任规则、选式、具体操作、管理的任职禁、回避及个案考核与年度考核等内容,特别在主要债权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方面做出探索。该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的选任管理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司法鉴定(技术)部门、督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上述工作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等协同使。

管理选任主要采取摇号指定,确有必要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的式,邀请编本辖区或全国各地法院管理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指定管理。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破产管理专业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以及破产管理作预案、管理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给参与竞争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打分,指定得分最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或者在得分靠前的数家社会中介机构中再摇号确定。该办法要求,管理任职禁和回避制度。被指定为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因存在回避、不能履职责等情形,需要重新指定管理

选任管理人机制推陈出新。公安法院积极探索允许债权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模式,提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为充分保护债权合法权益,提升破产程序可预期性,公安法院在《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中特别中增设了,在债务财产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权相集中的破案件中允许“主要债权”向法院推荐管理的条款。此举旨在给予债权对管理选任更话语权,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