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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的认定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3-10-24 15:22 来源: 阅读:16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损失,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的费用范围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其中营养费的认定较为原则,仅有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营养费的认定出现较大偏差,相同损害有的法官可能判决支持较高金额营养费,而有的则得不到法官的支持。本文试从营养费的内涵、常见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申请赔偿营养费需要的证据以及如何对该证据进行审核、营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官同仁们在实践中提供一些参考。

一、营养费的内涵

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又称营养支持治疗)费用。

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治疗,缩短治疗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营养费的支出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是有帮助的。临床医学中营养支持治疗包括消化道以内(肠内营养)或以外(肠外营养)两种途径与方式,因此营养费的支出也应包含两种不同治疗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其中肠外营养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多包含于住院医疗费中,法官在认定营养费时应仔细斟酌。而肠内营养多采用口服营养液或特定营养食品的方式,肠内营养支持治疗的方式及口服营养液或特定营养食品的种类须有医生的明确医嘱。

二、常见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当然,法官并非医学专家,这几种情况只是常见需要给予营养支持治疗的情形,具体的治疗意见还是以医生的建议为准。

三、申请赔偿营养费需要提供的证据以及对该证据的审查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但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一定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他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

3、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医院出具的营养意见进行质证。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应予以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营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

1、有医院出具的意见,受害人根据其意见购买了相应的口服营养液或特定营养食品且有证据证明的,法官依据该证据确定营养费金额。

2、有医院出具的意见,但该意见仅写明建议加强营养的,法官参照本文阐述的几种常见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当然也不仅限于此几种情况),依照证据审核原则对该医疗建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属于需要增加营养的,其营养费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确定,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支持治疗天数×每日所需营养支持治疗费。如本文所述营养支持治疗为一种辅助治疗措施,出院即代表治疗终结,出院后一般也不再需要给予营养支持治疗,故营养支持治疗天数一般不超过住院治疗天数,如出院后因特殊情况确需给予营养支持治疗的,必须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鉴定表。而每日所需营养支持治疗费根据我国国情一般不宜过高,综合市场上一般的口服营养液或特定营养食品价格,参照本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50%的比例计算,笔者建议为每日30元。

前述意见为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