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动手打人需要付出代价,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案 情 回 顾
小红与小芳均系某酒店服务人员,双方曾有隔阂。2023年11月,两人在酒店茶水间因前期隔阂发生口角,小芳不愿多说,转身离开,小红一气之下用茶杯的开水泼向小芳后脑;小芳恼羞成怒转身用自己茶杯里的开水泼向小红头部,之后双方发生打斗,被他人拉开。
小红烫伤后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及左上肢热液烫伤6%。后小红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误工期45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经小红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双方作出各自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后,小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芳赔偿自己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实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593元。
责 任 划 分
经法官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纷争引起者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
本案中,根据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庭审陈述以及本院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均能够证明是小红是先动手向小芳泼洒开水,小芳随后还击才向小红泼洒开水,故小红应承担该行为后果的主要责任,小芳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小红承担70%的责任,小芳承担30%的责任。结合本院核算小红的赔偿项目后,最终判定,小芳需向小红赔偿2761.2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自动全部履行完毕。
法 官 提 示
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生活中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矛盾纠纷,发生纠纷时,应心平气和去沟通,理智的通过合法渠道去解决问题,随意“出手”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