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衡量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然而通过 “挂空床”人为地扩大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官给了“挂空床”当头棒喝,最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挂空床”造成的不合理损失。
案 情 回 顾
2021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
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之后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 院 审 理
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复核后由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喻某不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公安法院对该认定结果予以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喻某的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争议。承办法官查明,喻某主张住院801天,但其在医院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显示,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无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住院。上述期间产生的费用属于喻某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喻某自行负担。
喻某主张对于其在该段期间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均依法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在民事案件中表现为,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利用举证责任的难度,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的模糊性,妄想通过“挂床住院”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这样的行为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影响了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的赔偿费用是为了治疗和康复支持的合理费用,对于不合理的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喻某在本案中作为被侵权人,试图通过“挂床住院”获得更多的赔偿,这种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既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必然不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