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没有侥幸的犯罪,也没有沉默的正义。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拐卖妇女(外籍)、收买被拐卖妇女(外籍)的案件。
案例一:
2024年10月底,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廖某某(另案处理)拐卖妇女,仍受廖某某邀约租车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接送缅甸籍妇女也某(音译),并将也某交给买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周某甲、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参与接送,其行为严重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周某甲、周某乙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周某甲、周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2024年10月下旬,被告人肖某得知可向廖某某(另案处理)花钱购买缅甸籍妇女为妻,肖某到廖某某家中将缅甸籍妇女照片提供给肖某挑选,肖某选中缅甸籍女子莫某某(音译),并花费人民币130000元购买,将莫某某带回家中生活。期间,莫某某与其他两名被拐卖缅甸籍妇女取得联系并准备逃离,因语言不通等原因未成功逃离。此后,肖某将莫某某的手机、缅甸身份证收走,并不允许莫某某与其他两名被拐卖缅甸籍妇女再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肖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从不姑息任何侥幸的犯罪,正义也不会在沉默中缺席。无论犯罪链条如何隐蔽、手段如何翻新,从拐卖到收买,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企图以金钱买卖妇女、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筑牢防拐反拐的防线,积极举报相关线索,让阳光照进每一个隐蔽的角落,彻底铲除拐卖犯罪这一文明社会的毒瘤,让每一位妇女都能在安全、自由与尊严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