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对一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涉及劳动者工资14余万元的劳动纠纷案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湖北某建筑公司在承建公安县某项目工程期间,未支付曹某等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合计145000元,县人社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受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曹某等人被拖欠的工资,但是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尔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该建筑公司支付曹某等13名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2018年12月,县人社局向其送达了《履行处理决定催告书》,该公司依然是逾期未履行,县人社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悉,湖北某建筑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