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虽能自觉履行义务,但因缺乏相应证明文件,常在后续经济活动或社会事务中遭遇诸多不便。
4月9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向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湖北某灯具制造公司出具了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该公司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书面认可和鼓励,帮助其修复企业信用和社会评价。
此举是公安法院在推动司法公正、强化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面的又一次创新实践,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情回顾:荆州某产业发展公司与武汉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电气公司、湖北某电气科技公司、湖北某灯具制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安法院审理、调和矛盾,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文书生效后,被告湖北某灯具制造公司积极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因案件未显示履行完毕而出现征信问题。为解决这一困境,该公司主动与公安法院沟通,请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助力其重塑社会信用与形象。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明确: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作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认可和鼓励,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在行政审批、招投标、金融借贷等方面可能遭遇的障碍,重塑社会信用与形象,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公安法院将继续推行自动履行证明书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推动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的观念转变,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生效案件自动履行率,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