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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执行必阅核
——公安法院以能动司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发布时间:2024-05-21 15:01 来源:政治部 阅读:1870

近日,公安法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对《关于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该实施办法不仅细化和补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更在司法实践中提升了涉企审执案件的阅核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公安法院明确了涉企审执案件的阅核规定,将其列为阅核内容之一,并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企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局长负责阅核,确保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涉及县规模企业的执行案件,由分管副院长进行阅核,以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监管和指导;对县纳税额前十的企业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提升至院长阅核,充分彰显了公安法院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不仅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细化和补充,更是公安法院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上的进一步完善。通过明确涉企审执案件的阅核规定,公安法院将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随着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公安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优化司法服务,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同时,公安法院也将积极倾听企业声音,及时回应企业关切,为企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环境,为公安县在“两区建设”中争当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

2024年1月,公安法院执行局受理一起涉及朱某等三人和某养殖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执行案件。根据《公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此案件由执行局局长阅核。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安法院执行局对某养殖公司的银行存款、特定动产(活封)等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但资产查控并未足额。经调查,案件承办人发现某养殖公司因经营问题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机械执行将影响该公司在营的其他项目,案件执行进入胶着状态。

执行局负责人叶凡杰要求:“既要及时兑现三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不能因执行一案而拖垮正在经营的企业。”本着这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案件承办人在征得三申请人同意后,并未对某养殖公司采取失信、限高等影响企业商业信誉的强制措施,并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分头约谈,力促执行和解,从而确保案件当事双方“共赢”。

最终,当事双方于2024年3月18日达成一致意见,某养殖公司已主动缴纳执行案款21万元,并约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例二】

2024年3月,公安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湖南甲公司与本县知名乙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因给付金额存在严重分歧,甲公司遂向公安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冻结乙公司的资金。乙公司作为本地的龙头企业,根据《公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此案件由院长阅核。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给了院领导。

公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毛华庆在仔细研究案情后,高度重视此案对双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他指示承办法官主动前往乙公司,深入了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就案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释明。

在听取了乙公司的陈述后,法院了解到乙公司所诉情况属实,但由于近年来受到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直接冻结资金可能会对其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乙公司表达了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延缓执行或置换保全财产的机会。

在充分考虑到乙公司的实际困难后,公安法院决定采取调判结合的方式处理此案。在乙公司承诺履行部分工程款并提供差额部分的财产担保后,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

以上两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只是公安法院践行“涉企执行必阅核”原则的一个缩影,彰显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安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