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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促进矛盾快速化解

发布时间:2024-07-05 15:30 来源:立案庭 阅读:139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该案是我院运用“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模式成功化解的第一起建设工程类纠纷,实现案件在一个月内快速办结,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小刘看了邻居的组装板房后,十分喜欢,便委托邻居的工人小陈为自己也施工搭建一套这样的组装板房,并要求要与邻居的一样结构稳固,可以实现长期居住。工程完工后,原告小刘依约向小陈支付了35000元工程款,并迅速装修入住。入住不到一年,该房屋就因大雪坍塌毁损,且无法修复,而同样施工的邻居家却安然无恙,原告小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陈赔偿其施工费、装修费以及屋内家具家电损失。

我院在收到小刘的起诉材料后,诉前调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更多细节,并实地考察板房毁损情况。在充分与双方释法明理后,诉前调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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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需要对房屋坍塌原因进行鉴定,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双方一致同意进行诉前鉴定。为此,我院鉴定科迅速组织双方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然而,经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回复,该套房屋评估鉴定费用高达20000元。诉前调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向原告充分释法明理,从法律性质上该套组装板房属于临时建筑物,不能做长期居住使用,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全部得到支持,且鉴定费用较高,诉讼成本过高。诉前调法官又从鉴定风险、诉讼成本、和谐友善等角度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态度缓和,被告同意补偿原告40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便一次性履行义务,双方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公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加强诉前调解前端工作,充分发挥“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模式在纠纷化解上的优势,在交通事故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的基础上,持续探索拓展诉前鉴定适用范围,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减轻诉讼成本,为当事人解困,让当事人少忧,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