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拿到胜诉判决,但债务人名下除了与其妻子共有的一套房屋外,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共有房产吗?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判决债务人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份额,使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21年,郑某与李某、梁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东省广州市某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郑某及案外人杜某、广州市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梁某57.29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梁某向广州市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广州市某法院依法查封了郑某与其妻子邹某二人共有的坐落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某处的房产及汽车1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郑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该套房产属于郑某、邹某二人共有,该法院认为李某、梁某需对被告郑某及其妻子邹某共有的房产进行析产后才能进一步对房屋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于是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眼看执行陷入僵局,无奈之下,李某、梁某向公安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公安法院判令确认郑某对其与邹某共有的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李某、梁某与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案涉房产被依法查封,且未发现郑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期间,郑某与其妻子邹某未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未提起析产诉讼。李某、梁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于法有据,公安法院予以支持。
另查明,案涉房屋系郑某、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共有,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各占50%产权份额。
据此,公安法院判决郑某对其与邹某共同共有的房产享有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尚未分割共同财产或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时,由债权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
当债务人名下仅有共同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进入僵局时,可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破局,帮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债权人代位析产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通过这一途径,可以确认债务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这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途径,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