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提升口感
冒充中医欺骗群众购买“假药”
精选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让大家在生活中精准“避坑”
防不胜防,“毒”从口入
郑某、林某夫妇在公安县某镇租赁了一处门店做餐饮生意,郑某听说在面粉中添加硼砂可以增加面的筋道,遂让林某从网上购买硼砂并在和面时酌量添加,制作的馄饨以每碗六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食用。2022年12月,相关部门在现场检查时,查获郑某未使用完的硼砂1.5千克、制作好的饺子皮1.19千克、馄饨1.14千克、馄饨皮11.54千克。2023年1月,经对查获的饺子皮、馄饨皮、馄饨抽样送检,证实郑某制作的馄饨中“硼酸”实测值22.75mg/kg,馄饨皮中“硼酸”实测值25.4mg/kg。
郑某、林某向公诉机关缴纳公益赔偿金31200元,并登报向不特定被害人赔礼道歉。
最终,郑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林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县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发出行业禁止令,被告人郑某、林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硼砂是一种无机化合物,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
法官提醒:《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防不胜防,“假”从口入
陈某从自己已故的岳父那里学习到了一些中医知识和配方,并对中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2020年,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在网上购买中药药材,自己配方、生产“某中医药丸”,并在朋友圈以“祖传配方中药”“有病调治、无病强身”“无效全额退款”等广告形式向他人宣传销售。本案中已查明销售金额合计5730元。2022年相关部门在陈某经营的副食超市中查获相关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送检后认定陈某生产的“某中医药丸”为假药。
2023年陈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法院将继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