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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5-03-05 09:58 来源: 阅读:12935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迄今为止实施已逾64年,合同法颁行迄今也逾15年。两部法律在规范婚姻和商业交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变革与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递增,其增长速度可谓突飞猛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与合同法两部法典既非楚汉分界,各自为阵;又非下位法与上位法之服从关系。伴随着离婚率的递增,夫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均涉及合同法与婚姻法的适用问题。民政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更多夫妻选择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进行协商处理,以平和的方式解除彼此的身份关系,相应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也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君子协议。
  但是,实践中,夫妻离婚登记完毕后,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履行和实现往往再遇礁石,履行方并非能顺利履行协议中约定内容,较为典型的是协议中约定房产过户到对方或者子女名下,登记完毕解除身份关系后,约定履行方以行使撤销权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就协议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予以反悔等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协议中受赠方或者直接监护人(受赠方为未成年子女之情形)不得不诉至法院要求赠与方按照协议履行。协议离婚本是经济、平和地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但是昔日的夫妻因为财产争执再次对簿公堂,且不说造成双方身心疲惫,还增加法院的诉累。频繁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与当前我国房产价格飙升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与协议中履约方的个人离婚动机也紧密相联,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主动放弃财产权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因此,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赠与房产的约定赠与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系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二、能否行使撤销权之我见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对其有明确的规范,但是这一合同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就不是简单地用合同法规则来解决的。实践中一旦出现此类争议,面临的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行使撤销权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很显然,司法解释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销的依据,笔者对此规定持有异议。
  首先,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赋予其两项撤销权,即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前者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任意撤销。后者规定法定撤销的情况: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且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赠与人经济情况明显恶化时,法律还给予了特别的救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如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即使赠与合同未被撤销,赠与人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文仅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提出质疑,不涉及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当事人就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时,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产的一并解决,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和一般的民事关系有着很大区别。夫妻双方曾经共度过美好时光,情散之时,一方基于各种原因,赠与对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房产,不管是考虑到对方及其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还是出自给对方及未成年子女补偿的负罪心理,作为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都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赠与行为一般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也反映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离婚协议需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最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赋予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直接监护人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其目的是突出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但未过户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也谈不上对第三人进行保护的需要,故当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当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如果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生活一方和子女已经居住在涉赠房屋中,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