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 | 网购“货不对板”,维权“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5-11-27 16:31 来源:藕池法庭 阅读:39

    2024年1月11日,晏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两副总价2360元、标题为“【德国原装进口】骨传导蓝牙耳机无限超长续航高端商务2023新款”的商品。收货后,晏某询问卖家为何非德国原装进口,卖家回复称该产品为“德国技术,国内生产”,并强调“品质一样”。晏某据此认为卖家构成欺诈,于是向公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卖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有主观欺诈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另一方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另一方因错误认识做出了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对欺诈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法院指出,网络购物中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进行一定程度夸大宣传属常见现象,消费者也应具备一定的辨别意识。本案中,卖家将“德国技术,国内生产”描述为“德国原装进口”,属于夸大宣传,但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欺诈故意。卖家在聊天中如实说明产品实际情况,进一步佐证其无欺诈意图。因此,晏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晏某收到的耳机与宣传不符的问题,法院指出,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卖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卖家退还晏某货款2360元,同时晏某向被告退还案涉产品,因退货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被告卖家负担;驳回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络购物充满未知,消费者如遇货不对板,应善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同时注意诉求的合理性。 “退一赔三”适用条件严格,需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若商家承诺未兑现并构成欺诈,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并非所有违约都构成欺诈,如不构成,则难以获得“退一赔三”支持。即便如此,消费者仍可依法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依据《民法典》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理性维权,是法治社会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它要求我们基于对法律与事实的审慎判断,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与此同时,商家也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切实履行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唯有双方共同秉持理性与诚信,我们才能有效维护维权渠道的畅通与高效,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