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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信访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4-02-13 15:27 来源: 阅读:13150

 

2012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了四项法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11月28日,国家信访局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上表示: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已经进入或应该主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对群众来信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不交办,不协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正式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来,纳入到法制轨道解决。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各类社会矛盾经各种途径、手段仍未化解的汇聚点。执行工作不仅受到案件当事人的高度关注,也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各界已将其视为司法公信的重要尺度,和评判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执行难问题是多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常为社会舆论诟病。随着执行案件的不断沉淀,执行信访一直呈现高位运转态式,当事人情绪激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访无限,反复上访,少数当事人甚至无理缠访,给法院工作和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一、执行信访的成因

执行信访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执行工作本身的原因,及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设置的缺失所衍生。

(一)法院执行工作不到位

1、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位,特别是新型财产的调查手段缺失,导致对被执行人执行财产不能全覆盖,造成遗漏。现阶段,法院通常只能对被执行人邹先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份、社会保险及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予以调查,但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保险理财产品(黄金室投,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调查,尚不能正常进行。

2、被查控的财产处置不及时或程序存在瑕疵。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被查控后,能应当及时处置的财产未及时处置,引发申请执行人的合理怀疑是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财产处置程序存在瑕疵确是被执行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或拖延、阻扰执行的常用理由。

3、执行人员未遵守职业操守,在执行工作中态度生、冷、硬,讲话不注意对象场合、分寸,引导当事人误解、猜疑;工作方法不得当,说服教育不细致,对当事人要求不当一回事;吃、拿、卡、要,部分执行人员不作为或滥作为,拖延办案,使当事人产生不满也是引发执行上访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自身方面的原因

1、当事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一方面是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今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即开始转移财产,在诉讼结束前,被执行人财产已转移完毕,致使自己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

2、被执行人滥用执行申诉信访和执行救济中,拖延阻碍执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往往滥用执行异议,复议权,拖延执行,使执行周期延长,影响执行效率。

3、当事人轻信不明真象的好心人误异或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不全陈述作出的解释,诉讼期望值无限扩大,既增加了其实现权益的成本,又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三)制度设置方面的原因

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对房地产处置中涉及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性质的土地的处置,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住房公积金的执行等造成冲突,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因明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因政府部门对土地的使用规划和用地计划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无法进入处置程序,亦因住房公积金的设置专用限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提取用于偿债,而导致权益不能得到实现,这是造成当事人闹访、缠访的主要原因。

2、行政规定缺失造成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13种不能执行的情形,但行政部门针对这13种不能执行情形的正常标准未明示,致使法院无法操作。如教育费用问题:被执行人子女当年所需教育费用标准不确定,被执行人即使有存款、有收入来源,但法院无法确定可执行的份额,无论怎么执行,均可引发执行信访(过高,被执行人访,过低,申请执行人访)。

3、法院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后的联动规定不明确,个别法官在引导弱势群体群众诉讼时缺失或单独为了办案而办案,一心只想从法律程序上了结案件,当事人虽然官司胜诉了,但明可以追加的,有履行能力的被告人未追加,可控制的财产未得到控制而被转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在无履行能力而引发上访。

二、执行信访的特点

1、执行信访往往体现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反复上访。当事人认为只要上级领导,行政首长批示后,下级法院执行力度会加大,对其诉请可以无限满足。

2、单个访少,群体访多。当事人在上访时,往往邀约其亲友多人,认为人多声势大,效果好。

3、闹访、缠访有泛滥之势。特别是明知道自己的案件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执行无望时,当事人为争取司法救助或政府解决问题,邀约年老的长辈驻访,阻车,阻政府法院大门的越来越多。

三、执行信访的对策

(一)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权益,只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实现,也就从源头上解决了执行信访。为了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事人的权力,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大财产排查力度,力争对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排查全覆盖,要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收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收入;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区位优势,查访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理财及其它财产,确保被执行人财产应查尽查。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对被执行人隐瞒、遗漏、转移财产的,严厉予以打击。

3、及时处置已查控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对已查明的银行存款收入应及时提取,对已查封的不动产,扣押的动产要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可利用淘宝网等网络拍卖平台,提高拍卖效率,减少当事人财产处置成本,实现当事人权益实现最大化。

(二)实现执行阳光工程,执行信息公开,将财产调查情况处置程序及全过程处置结果在网络上公开,让当事人能随时了解执行进度,让全社会参与执行工作,将执行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公开。

(三)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要扩大失信人员的公开范围,降低失信人员的公开条件,让不履行义务的失信人员处于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下,让其有钱不能用,有车不能开,有房居住不舒适,不能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要充分发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让那些转移、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付出拒不履行义务的代价,教育全社会,构建良好的诚信体制。

(四)提升队伍素质,改善工作作风。确保法官廉洁公正司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构筑预防“司法腐败”防线,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让每一个诉讼当事人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增强法官的能动司法能力,让当事人从具体案件中体会到法官的关心、关怀和关爱,打消他他们对司法的担忧与误解。

(五)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优化舆论环境

依法治园要以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意识为基础。一方面法院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并通过他们向全社会公布执行情况,让公众认识到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引异公民及其它组织增强抗拒风险的能力,规范自身行为,减少执行难。同时要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及时获取网络上对案情信息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络正面声音,扭转错误的舆论导向,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