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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对待非理性的诉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3-07-24 16:56 来源: 阅读:3842

   

随着社会压力增大,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法官在审判中遇到非理性诉讼当事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法官都遇到相同的问题,法官群体也越来越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法官处理不好非理性诉讼当事人问题,不仅不能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还会陷入被缠诉、投诉,甚至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苦于应对非理性诉讼当事人制造的难题。面对时代带来的难题,法官学会处理这类问题的能力尤其重要。以下从了解导致当事人非理性的各种因素入手,来从容应对12类非理性诉讼当事人。以期达到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和破解这一难题之目的。

一、了解导致当事人非理性的各种因素

1、社会转型期

社会转型期为诉讼带来诸多新的问题,如房屋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企业改革等,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自然在诉讼中将矛盾转为针对法院。

2、利益所在

民事、行政案件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人基本的生存问题关系密切,是老百姓的利益所在,刑事案件决定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任何人在面对自己的利益可能丧失时,都会想尽办法全力抗争,当法院的审判直接处理这些问题时,其抗争的对象自然会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

3、新的法律规范出台

由于社会发展迅速,从立法层次上,大量的新法律法规出台,新法出台必然带来两种后果:一是新的规定与旧的社会习惯和规则相冲突,无论新法是良法还是有欠缺的法都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格局的改变,而丧失利益者因此而选择对抗;二是新的规定需要一个普及过程,现代快速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很难及时掌握新的法律规定,导致人们违反了现行规则,而自己却不知道。由此带来的当事人不理解、对抗等压力,都会转嫁给作为执法者的法官承担。

4、诚信价值缺失

社会诚信的缺失,给法院在认定事实、适法裁判和执行阶段带来了困境,当事人没有诚信逃避债务造成另一方只得诉讼,诉讼中为利益而不诚信的陈述造成事实难以认定,执行阶段当事人恶意转移资产,但法院又无法查出,使得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当事人在诉讼后利益仍然无法实现,因此迁怒于法院。

5、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官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综合裁判认定的事实,有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但有时因为证据呈现的事实与当事人自己亲自经历但无法证明的客观事实并不一致,使当事人认为法官错判误判,甚至有的当事人因此选择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给法官带来极大压力。

6、维权意识增长与法律信仰缺失

中国人从传统的不诉到好诉转变后,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但是由于法律并不等同于维权意识,当事人讨说法,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的维权,常常与法律所要求的秩序有所差距,而整个社会尚未建立起法律信仰,当事人由维权变成缠诉,由讨说法变成恶性上访,法官艰难地在公平的法律与个体权利之间选择。

7、风险转化机制不健全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活动频繁,必然导致风险增加,因此损害的发生也不可避免的增加,损害一旦发生,就必须要有人承担后果,但这种后果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承担得起。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形成健全的风险转化机制,导致当事人出现损害后,不能通过如保险等有效的方式来进行损害的弥补,于是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但诉讼却必须考虑实际的承受能力,因此当事人往往感觉损害没能得到弥补,从而给法官带来很大压力。

8、缺乏诉前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缺乏真正的诉前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熟人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起作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也不再发挥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街道调解组织等也具有其局限性。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的唯一解决途径就是诉讼,法院直接面对各类纠纷。对于法治社会的要求而言,应将司法救济定位于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防线。

基于上述原因在一段时期不可能得以有效解决,故而理解上述问题,接受现实,法官在面对非理性诉讼当事人时,要有平常心态,意识到自己审判职能所承载的社会责任。

二、应对12类非理性诉讼当事人的技巧

1、相互联合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

因共同的利益而联合在一起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中被称为群体性诉讼当事人。因为涉及人员多,影响大,尤其在利用群体性因素时,一些当事人相互依仗,借势造势,给法官审判案件施加压力。比如目前遇到较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群体性物业纠纷、群体性消费者权益案件、群体性租赁合同纠纷等,针对这类诉讼,我们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来对待。

第一种方法是“各个击破”,也就是将当事人分化瓦解,抓住当事人之间不同的心态和利益,利用各种可能性,分别做工作,使当事人能够理性诉讼,而不是抱团与法院对抗。

第二种方法是“针对主要人物”,也就是考虑群体性诉讼中,常常会有领头人或者群体中推选的代表,或者是群体中意见最强烈的,这些人的意见可能决定整个群体的诉讼思路,所以诉讼中要着重针对这些人进行工作。

第三种方法是“解决薄弱环节”,针对群体诉讼中不同当事人强弱不同,先选择意志较弱或较好沟通相对理性的当事人,先与其进行工作,从而减少诉讼压力,最后解决最不理性的诉讼当事人。

2、情绪激动不理智的当事人

对待这种当事人,一种方法是“冷却”,就是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要争于求成,先冷却以稳定其情绪,在适当时机展开工作;另一种方法是“缓慢刹车”,就象开车时刹车一样,一脚急刹可能使车上的人也出现危险,而提前处理,缓慢刹车可以稳稳的停住。在诉讼中表现为不是一步到位地做工作,先通过有效沟通,一步步解决问题,甚至从不重要的问题开始,最后到实质性问题。上述两种方法一起使用,以达到最佳效果。

3、突发性伤人或闹庭的当事人

对于这类当事人,可以采取“提前告诫”和“果断处理”。“提前告诫”是针对情绪不稳定、性格冲动的当事人,要提前告诫,让其知难而退,避免作出违法要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果断处理”是指在诉讼中一旦发生突发性伤人或闹庭事件,法官要从容应对,果断处理,否则会造成整个诉讼的被动。

4、以自杀、犯病等方式对抗或威胁法院的当事人

以自杀、犯病等方式对抗或威胁法院的当事人,其中有真正对人生绝望或有病的,也有利用这些方式达到自己目的的,法官对此要区别对待。对这样的当事人,法官要特别注意,可以采取“全面控制”和“联系利害关系人”。

“全面控制”就是对声称要自杀或有病的当事人,以及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上述问题,要全面布置应对措施,对案件判决可能引发的后果综合考虑。对借机威胁法院的予以制止,对确有特殊情况的予以安抚,但不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联系利害关系人”是针对自杀、犯病的当事人,不仅仅要向其本人做工作,也要联系其亲友、所在单位、街道甚至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化解和预防工作。

5、对法官怀有偏见和对立情绪的当事人

当事人一旦对法官怀有偏见和对立情绪,法官的审判工作会难以展开,所以能够向当事人解释,让当事人理解最好,但如果不能,则可采用“换面孔”,具体做法分两种,一种是不再让法官和其沟通,而换一个人去做其工作,然后再由法官继续审理,还有一种就是直接换承办法官,让其他法官处理此事。虽然这不是回避程序,却可以起到不错的效果。

6、对法院怀有成见的当事人

由于社会的不良风气和一些传言,使当事人对法院怀有成见,认为法院审理案件不公。对这样的当事人应采取“坦诚相待”和“侧面沟通”。“坦诚相待”:消除误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对当事人坦诚相待,让当事人能够理解法官正在公正裁判,但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转变当事人怀疑不理解的想法。“侧面沟通”:法官直接与当事人沟通可能面临困难,于是法官可借助律师、当事人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或其亲属间接与当事人沟通,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信任的人来转达法院公正裁判的理念,让当事人转变想法,配合工作。

7、对相关事实或专业问题不了解的当事人

有些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一些事实和专业问题不了解,也不信任法官,在诉讼中总持怀疑心态,对法官产生抵触情绪,这时候法官可以对其进行“专家咨询”,也就是借助能够让当事人相信的专家或者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解释专业知识,让当事人信服。

8、高级知识分子,固执性的当事人

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因为身份、地位的影响,平时受人尊重,在法庭上比较固执,也有一些人强硬地与法庭对抗。对这样的当事人,法官主要应“尊重身份”,既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让其自持身份而不会闹庭,同时在程序上要严谨,在语言上有分寸,对固执的当事人不急于指出其错误,通过引导让其认识到自己坚持意见可能存在问题,使其自我纠正。

9、有丰富的诉讼技巧和经验,通过缠诉给法院施压的当事人

这种当事人最会挑法院工作的漏洞,并借此小题大做,如未给其发应诉通知书,收证据法院未签收,开庭没有让其充分陈述等,通过抓住法院工作中的错漏来向法官施加压力,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一旦被这类当事人缠上,法官会很头痛。面对这类当事人,法官一定要“细节严谨”,就是在审判程序中要严格注重每一个细节,不要出现任何漏洞,在判决前可以向其征求对审判程序的意见,让其表态记录在案,在判决对其不利时,如其纠缠,就可出示该笔录。

10、沉浸于诉讼的宣泄型当事人

有一类当事人可能遇到的事情并不太大,但其却沉浸于诉讼中,心中只有官司的成败,一旦遇到诉讼对其不利的时候,就采取不理智的方法四处投诉,找法官的麻烦。而法官此时要头脑清醒,最好让他有一个“宣泄”的途径。在接待当事人时,不是与其对话,而采取让其陈述,让其宣泄的方式,常常能起到不错的效果。

11、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理解的当事人

因为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理解,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透明,审判有失公正,而在无法建立起信任时,会采取一些过激手段,针对这种情况最有效的方法是“主动告知”,法官在进行每一步工作程序时,都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在为其考虑,能够理解法官每一次的工作,于是避免了不理性的行为。

12、恩怨较深,诉讼中敌对性较重的当事人

一些案件当事人之间恩怨较深,不易调和,在诉讼中双方由于持敌对状态,会采取一些非理性行为,如在诉讼中给对方造成伤害或扩大侵权造成更大的损害。这类案件由于发生在诉讼当中,所以法官也会有一定的责任。对此法官可以采取“以情化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双方的敌对情绪控制在最小化的状态下,不断提示双方按法院的要求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