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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法院判决首例以情节入刑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15 13:37 来源:本院 阅读:3866

近日,公安县法院对王祖西、罗龙二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一千元。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首例以犯罪情节入刑的案件。

2011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祖西、罗龙合谋盗取他人钱财,确定以公安县黄山头镇建红村张集兵家为目标,趁被害人张集兵外出打牌之机,由被告人王祖西在门外放哨,被告人罗龙翻墙踹门入室行窃,盗得现金600元。当日下午,二被告人将赃款挥霍殆尽。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前,对盗窃公私财物以达到“数额较大”即1000元为起点(贫困山区县以500元为起点)定罪量刑,而对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的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实施有力打击。《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要具备此情节之一即作为量刑要素,公安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