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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发布时间:2013-07-24 16:59 来源: 阅读:1037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总体上看,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近几年来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新民事诉讼法已然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作为法院和法官、人民陪审员,认真学习,正确贯彻实施的当务之急,就是应该尊重立法的选择,把握立法精神,研判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带来的重大影响,积极应对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各方面的挑战。

客观而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是新制度的增加带来新问题的增加。此次修法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担保物权的实现、执行检察监督等多项重大制度。在这些新的制度中,有一些是此前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积累一些经验的制度,如小额诉讼、执行监督等;有一些是人民法院没有实践经验积累,理论支撑也比较薄弱的制度,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等。这些制度的增设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个或者某类问题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正如国内学者苏力所言,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因此,这些制度的是好是坏,与这些新制度相伴随形的,都将是新问题的逐步显现。如何转化试点工作经验,将试点工作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贯彻实施相结合?如何把握新制度的适用条件?新制度实施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如何处理新制度与既有制度间交叉重合?如何既尊重司法实际又实现新制度的立法意图?这些都是新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大家也许说,这是上级法院的事,与基层法院没有多大关系,但是,一旦我们遇到了案例,你如何去把握呢,现在法律早已公之于众,老百姓中不乏钻研之人,况且,还有律师、法律工作者呢,他们要研究呀,他们要鼓励当事人运用新制度呀。所以,我们也要研究。

二是程序权利带来实体权利的实现难度增加。程序正义总是与通过程序而达到的实体正义联系在一起考虑的,程序权利的保障正是为了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了更好地实现实体权利,新民事诉讼法明显加强了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如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举证期限延长,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等等。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也要认识到程序权利的保障对实体权利的消极影响。例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增加了第三人的救济程序,但撤销权的行使客观上会使已经生效裁判文书固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长期无法固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使人民法院能以恶意诉讼驳回其请求,也会延缓实体权利的实现时间。又如,申请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只要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期限。至于是否导致诉讼延迟、妨碍诉讼效率,则不再是或者不由得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延长举证期限时的考虑因素。

三是对民事审判的更高要求带来保障条件的更高需求。完备的司法保障是法院有效履职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新民诉法增设了很多新制度,这些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更好的保障条件做基础。如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特定情形下证人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等,需要法院加强网络、科技法庭等高新技术设备的投入运用;二审开庭审理常态化,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及误工损失等,都需要相应财力作支撑。法院要有这样的预算。

四是立法的弹性规定带来民事审判工作负荷增加。对于争论较大尚难达成共识但又必须加以规定的问题,立法通常采用较为原则的规定方式,授权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后,再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完善。这是立法技巧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客观上也带来了司法工作负荷的增加。例如,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公益诉讼的实践不多,立法只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对于受理标准、审查与裁判范围、诉讼费用、裁判效力与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然而,一旦公益诉讼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必须给一个说法,因为你不能拒绝裁判呀,因此,新法无疑要增加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和承担的风险。

综上所述,新民诉法在带来积极进步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了困难和挑战,而民众、社会对其理解也需要较长时间和过程,有的可能会形成对司法公正新的质疑,若处理不好,涉诉信访可能还会增加。因此,我们应积极应对。结合现实情况,按照专家的意见,我认为应从二个方面着手:

第一,理性对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此次修法是继2007年修改后的又一次全面修改,修改条文多达100多处,修改内容涉及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等诸多程序,且实施准备时间较短。要正确认识民法修改的总体构架及意义,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各项修改内容,特别是新设制度及其背后蕴含的法理;要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面对新法的学习、运用,克服畏难情绪,努力探求立法原意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要以稳妥慎重的态度推进新法的贯彻实施,绝不能盲目求新、或者是想当然,对于修改的内容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汇报。对于新制度及重大修改内容由院里统一确定办案单位先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完善,然后再逐步推开。

第二,及时把握,切实领会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由于新法实施的准备时间短,高法来不及起草司法解释(因为许多制度高法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观点都未完全统一,且有些观点与立法机关的观点也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短期内,司法解释可能无法出台),但为了新法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九篇高民智的文章,高民智是化名,其文章代表了高法的基本意见。在这里,我简单地提示一下这九篇文章的观点:

一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案制度,在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管辖权转移以及不予受理裁定等问题上,要注意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二是正确理解与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起诉主体、管辖法院、受理条件等问题上,要注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三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撤销之诉主体范围、管辖法院、受理条件、撤销之诉救济等问题,要注意遏制虚假诉讼,为案外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四是正确理解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范围、受理标的金额标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审理程序等问题上,要注意发挥该程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独特优势;五是正确理解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审查内容等问题上,要注意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六是正确理解和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制度,在管辖法院、审查内容、确认法律文书的形式与效力等问题上,要注意依法有序推进多元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七是正确理解与适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制度,在管辖法院,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范围、申请再审期限等问题上,要注意实现就地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八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检察监督制度,在检察建议的受理审查,决定是否再审的程序适用,以及人民法院对抗诉的形式审查、依法启动再审等问题,要注意贯彻落实有限再审,依法纠错的立法思想;九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在执行法律监督范围、形式,人民法院对书面检察建议的办理,对滥用监督权的处理等问题上,要注意依法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理性,就没有规则。法院的任务是不仅阅读法律,而且要根据目的和理性来实施法律。”因此,作为法官必须要崇尚法治精神,忠诚、忠实、敬畏于法,在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内涵的基础上,正确的贯彻实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