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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小轿车酿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4-30 18:12 来源:民一庭 阅读:560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小轿车引发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5年元旦期间,李某向某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小轿车,后应朋友谢某请求将车转借给谢某。次日下午,谢某又将车辆借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浩。小浩驾车载上同为未成年人的小杨,将车开至车流较少的道路。小浩将车交给了小杨驾驶,自己坐到了副驾,不料小杨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树木,所幸两人未受伤,但车辆受损严重。

租车公司随后向李某索赔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法院依法支持了该主张。李某赔偿后认为不应该独自承担全部损失,遂将谢某、小浩、小杨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官发现小浩、小杨均为未成年人,依法追加小浩、小杨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借车后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小浩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质,仍擅自将车辆转借给未成年人,过错程度较大,承担40%责任;小浩明知自身无证仍驾车并允许他人操作,小杨无证驾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人各承担25%责任;小浩、小杨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监管失职,依法在子女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租车人,未对转借行为及时制止,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承租人,虽无主观恶意,但将车辆交予他人后丧失实际控制,对后续层层转借难以及时制止,故先行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过错方追偿。谢某明知小浩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仍将车辆转借,存在较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判决体现"先子女、后父母"的赔偿顺序:首先以小浩、小杨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这既强调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也倒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除民事赔偿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法官提醒:案中小浩、小杨虽因未成年免于行政处罚,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好奇心强、风险意识弱,家长应加强日常管教,杜绝其接触机动车钥匙;车辆出借人也应核实借用人驾驶资格,避免因"好心借车"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