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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民法院青年工作部章程

发布时间:2019-02-14 10:46 来源:公安法院 阅读:1034

公安县人民法院青年工作部(以下简称“青工部”)是公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以下简称“法院党组”)领导的,以青年党员、团员为主体的青年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干警的桥梁和纽带,在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青年工作,教育管理青年干警。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工部是广大青年干警学习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青年干警展现聪明才智的平台,是法院党组的助手和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中层领导干部的后备力量。

第二条  青工部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党的政治规矩,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  青工部组织的活动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学习教育,塑造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第四条  青工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青工部的青年工作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安县人民法院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六条  年龄38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干警,在法院工作期间即为青工部成员。

本章程所述青年干警指法院正式干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

第七条  年龄38周岁(含)以下在法院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加入青工部。

第八条  青工部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工部有关会议、开展的活动、组织的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在青工部内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青工部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对青工部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法院党组提出;

(五)对青工部的决议可以申辩,其他成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提出开展各类活动建议的权利;

(七)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有向青工部寻求帮助的权利。

第九条 青工部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本职岗位的基本知识,努力适应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青工部的决议,积极参加青工部组织、号召的各类活动,维护法院的集体利益;

(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青工部的团结,相互支持配合工作;

(四)遵守本章程,维护青工部声誉和利益,积极帮助其他成员解决困难和问题;

(五)对青工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青工部成员一律平等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一律平等地承担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经申请加入青工部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委员会决定免去其成员资格:

(一)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

(二)在法院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全体成员大会2次及以上的;

(四)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收到书面劝诫函2次及以上的;

(六)本人书面申请退出青工部的;

(七)法院党组或者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应继续成为青工部成员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青工部设委员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1名,策划委员1名、活动委员1名、考核委员1名。

第十三条  青工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由法院党组或者青工部工作委员会决定召开。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委员;决定青工部的主要工作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即通过决议。

第十四条  青工部的常设权力机构是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部长或者委员3名及以上提议召集。其职责是:决定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草案;决定青工部的日常工作任务;决定其他重大紧急事宜。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赞成即通过决议。

第十五条  部长在法院党组的领导、指导下主持青工部的日常工作。对法院党组负责,可列席党组会。

第十六条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在部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时候,暂时履行部长职责。

第十七条  策划委员负责青工部日常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策划,撰写活动方案、做好成员动员、进行活动总结宣传及相关文字工作。

第十八条  活动委员负责青工部所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青工部成员参加法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需要青年干警参加的集体活动。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负责对青工部成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根据成员工作实绩,向工作委员会提出发出书面劝诫函的建议。

第二十条  青工部实行顾问制度,每届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不多于3名。顾问应为知识渊博,在本职岗位做出一定成绩的人。顾问可对青工部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青工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传经送宝。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部长、副部长、各委员的任期为2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用现场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效票的数量应当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得票数量确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二十三条  任期届满前30日内,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5名,由法院党组决定部长、副部长、各委员的人选。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中,法院正式干警人数不得少于2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人。

第二十五条  任期未届满出现工作委员会委员确需变更时,副部长、委员由部长决定暂时代为履行职务人选,并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补选委员,由法院党组决定部长、副部长、委员的人选。补选委员的任期同原委员一致。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的方式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愿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消极怠工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委员会会议2次及以上的;

(五)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经教育仍不撤回申请的;

(七)法院党组或者工作委员会认为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年龄超过成员最大年龄限制的,不终止履职,待其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青工部。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根据法院党组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法院党组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4次工作委员会,研究工作和交流经验,推动青工部工作的发展。

第三十条  协助机关党委做好青年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推荐使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青年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二条  组织成员学习老同志优良传统,积极向老党员、老领导请教,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尊老、抚老、敬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推动成员刻苦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廉洁奉公,努力适应新时代信息化、智能化下法院工作对青年的新要求。

第三十四条  青工部成员即为法院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植树、交通劝导、洁城、普法宣传、义务劳动等社会服务活动,树立法院干警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十五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成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向法院党组反映青年干警的意见和需求,努力为成员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结合青年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活跃成员的学习和生活,增强活力和凝聚力。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青工部成员在法院工作期间共享有2次,每次不少于3个月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会。成员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报考单位为公安县人民法院的,可在考试前享有3个月的培训假期。

第三十八条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由成员本人向青工部书面申请,经考核委员考核、工作委员会讨论和征求所在部门领导意见后,向法院党组推荐。

第三十九条  每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和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的成员均不得超过全体成员人数的10%。

第四十条  获得培训机会通过考试的成员,从获得证书之日、进入法院工作之日起,在法院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一条  担任过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干警,在入党、入学、拟提升职务、参加上级机关遴选、选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入额、法官等级晋升、评先奖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定级晋升、考试培训推荐等事项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第四十二条  成员参与青工部组织、号召的活动情况,纳入其个人年终工作考评范围,并作为确定绩效奖金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法院对青工部成员的入党、入学、拟提升职务、参加上级机关遴选、选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入额、法官等级晋升、第一等绩效奖金标准评定、评先奖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定级晋升等事项应当书面征求青工部意见。青工部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前一年内已发出劝诫函2次以上的成员,涉及上述事项时,应当予以否决。

第四十四条  青工部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发出书面劝诫函:

(一)通过各种形式,发表反对党的言论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四)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

(五)违反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制造、引起各类负面舆情的;

(七)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八)无故不参与青工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在青工部的号召下不参与法院及其他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九)无故不参与全体成员大会、工作委员会2次以上的;

(十)个人生活作风不公道正派,违反生活纪律的;

(十一)完不成本职工作、交办的临时任务或者消极对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二)其他经工作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发出书面劝诫函的。

第四十五条  书面劝诫函应当在成员违规行为发生、发现之日起30日内发出。成员收到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  成员收到书面劝诫函后,可在10日内向工作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工作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复议期间书面劝诫函效力不变。

第四十七条  成员如果严重违反青工部章程,由工作委员会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提请依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法院党组、法院各个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青工部的工作,关心、关爱青年干警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成长。

第四十九条  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参与青工部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外:

(一)成员的本职工作安排在青工部组织、号召的活动通知之前的;

(二)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三)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四)院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且无法调节的;

(五)工作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青工部的活动经费由法院保障,列入年度预算,按财务制度执行,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青工部的全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结果、经费使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公开,保障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  青工部建立微信工作群,作为应当公开事项的公开平台,开展活动的通知、号召平台,成员学习的相互交流平台。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工部。

 

 

 

公安县人民法院青年工作部

2019年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