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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10:45 来源: 阅读:1209

   

1、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有几种?

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行政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2.什么叫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其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其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四,行政诉讼解决的只是行政机关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言的。

   抽象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

   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而抽象的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不特定;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反之,则是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5、行政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按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有关专利、商标行政案件;

2)海事处理的行政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重大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按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方面的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是否成立。

6、什么是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

7、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称为共同被告。

10、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在行政案件已被受理、判决未作出以前,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这一概念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但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和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不存在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1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第一,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二,行政机关委托的,必须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不能以接受委托的组织为被告,第三,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四,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14、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什么事项?

1)要注意是否须先行复议,法律、法规规定须先复议的,须先经过复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要及时诉讼。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对上述期限另有规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要及时上诉。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判决上诉的期限是15日,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

15、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1)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原则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它的合法性问题,而不过多介入合理性的问题。

3)选择复议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6、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举证期限有些什么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负责证明,被告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要败诉。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举证期限的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了的证据,且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充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17、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的申请,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起诉的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程序上的各项请求,包括: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回避、申请撤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调取证据等。

18、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怎样规定?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19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样处理的?

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0、人民法院对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几种不同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人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1、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及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