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对离异夫妻关于子女探望权问题作出了引导和约束,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加“一把锁”。
法官建议离异双方签署承诺书:
小王与小文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小红。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又不能很好的沟通,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小文向法院起诉离婚。
2024年5月,经法院组织调解,二人自愿离婚。婚生女小红随小王生活,小文每月给付女儿1000元生活抚养费至小红年满十八周岁止。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探视权问题上仍有诸多顾虑。
为消除双方的担忧,承办法官提出建议:“你们可以签订一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就双方依约有效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
慎重考虑后,双方当事人最终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并保证会严格遵守承诺条款,离婚后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合理有效行使探望权,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即使离婚,也不应当在子女的生活中缺席,而时常探望能够维系亲子之间的感情,让孩子在一个充满父母双方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现实中夫妻双方离异分居后,常常出现一方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或是因相隔较远、再组家庭,一方不积极主动探视子女等多种情形。
由于探望权的特殊性,即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也不能对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难以保证探望权有效实现。
通过签署《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明确探望权的行使途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不配合探望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利于避免“探望困境”出现,减少离异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
日后如果一方违反探望承诺,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也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