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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谁损害谁治理 法促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1-04-19 10:26 来源:公安法院 阅读:629

    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既面临刑事追责,又需承担民事赔偿,还要参与劳务抵偿。吃“牢饭”、赔钱款、做义工,这一套“三连招”下来,三行为人直呼“非法捕捞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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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010月至12月期间,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在位于公安县章庄铺镇的牛浪湖内,非法捕捞水产品4起,共捕捞鱼获物219.95千克。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牛浪湖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在这一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荆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三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16日下午,在公安法院的促成下,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展开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每人赔偿生态恢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此外,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还要进行劳务抵偿(巡湖、法治宣传),202151日至20211231日,三人须按照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进行巡湖工作每人累计100小时,每人法治义务宣传累计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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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家属当场给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关联刑事案件将择期宣判。

    一个行为,两种责任。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且造成生态破坏,刑事层面面临刑罚,民事层面承担赔偿。此案的办理,是公安法院运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法官心语: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在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我们积极促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三行为人的磋商和解,这样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强“绿色”法治宣传,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