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 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 (2025)鄂1022执1901号
被 执 行 人 : 彭本华
案 外 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 放 金 额 :2203.15元
公 示 原 因 :申请人因针对案款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收款,书面向法院申请案款发放至申请人同一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的不同名称的账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湖北路救基金)”。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案 号: (2025)鄂1022执1898号
被 执 行 人 : 程松林
案 外 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 放 金 额 :11173.9元
公 示 原 因 :申请人因针对案款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收款,书面向法院申请案款发放至申请人同一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的不同名称的账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湖北路救基金)”。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 辉
联系电话:0716-5221503
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