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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还是9年?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这样算

发布时间:2026-05-29 16:17 来源:民一庭 阅读:445

   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之后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情况,支持残疾赔偿金按固定年限计算。

   2023年9月,陈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受害人李某(时年71周岁,已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因此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1月,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2024年2月2日,李某因癌症不治身亡。因就交通事故赔偿协商未果,李某之子将陈某与承保陈某三轮摩托车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主要就残疾赔偿金计算问题产生了争议。原告方主张按10年计算,保险公司抗辩称,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李某实际生存年限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仅应按7日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因被侵权人死亡而减少,考虑到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了进一步的身体痛苦、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性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及法律适用的稳定性等,残疾赔偿金应采取定型化计算,不应因被侵权人死亡而调整,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计算赔偿年限,遂判决支持按9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残疾赔偿金是针对受害人受伤致残而减少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其请求权自事故发生时就已产生,在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时就已确定,受害人对侵权人及保险人的债权已经形成,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数额采用按固定年限计算的定型化赔偿模式。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对该条的适用进行了明确,解决了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