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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对涉“轻罪”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

发布时间:2021-05-28 10:23 来源:公安法院 阅读:19039

“我十分懊悔,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我认罪认罚,并以此为戒”。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企刑事案件,在保证依法惩治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又要兼顾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涉“轻罪”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10月,某企业负责人樊某某在公司食堂吃晚餐并饮酒后,看天色已晚,于是侥幸心理作祟,认为自驾回家应该没什么问题。在行驶途中,追尾了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故造成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发后,樊某某对受害人程某作出赔偿,并得到程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樊某某负责某企业的日常生产及全面运作,在其领导下,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参与公安县地方经济建设,热心社会公益活动。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合议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认罚的企业经营者樊某某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让其在接受法律惩处的同时,能够继续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企业运营平稳,保障员工就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