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仅退款”不退货,这样的羊毛“薅”不得

发布时间:2024-06-03 17:04 来源:南平法庭 阅读:6732

网络购物平台退款不退货的平台规则,对一些不良商家虽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但也使一些别有用心的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疯狂“薅羊毛”,导致许多诚信商家深受其害。这些“羊毛党”拍下的商品往往价格较低,一些商家因维权时间和成本较高,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微信截图_20240603164007.png

然而,人的忍耐终归是有限度的,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南平法庭就调解了一起拼多多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2023年4月,被告代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原告黄某经营的个人店铺中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女式运动服套装。代某签收后,告知黄某衣服尺码不对。黄某协商重发货物,代某在收到重发货物后,再次提出衣服有污渍、颜色有误差,黄某要求代某提供照片,但代某拒绝提供,并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介入后,同意了退款,但商品未进行退货。

微信图片_20240531152833_副本_副本.jpg

黄某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退款相关事宜,但代某拒绝协商不予理睬。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代某诉至公安法院。

案 情 调 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代某了解情况,并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方式,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代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并主动联系原告协商退款退货事宜,最终两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微信截图_20240603160811.png

法 官 说 法

利用平台“仅退款”的规则“薅商家羊毛”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破坏了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于法,代某与商家之间签订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卖方如约交付了货物,代某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理,不以恶小而为之,不能因为网上有人这么做,就跟着占小便宜,只顾着自己得利,而不管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那么有些消费者就会有疑惑了,既然平台有“仅退款”的服务,为啥被告还要退还货款?

法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消费者申请退款而不退货,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返还商品或支付相应价款并承担合理的维权开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是一家在湖南省的商家,为了100元的货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是不是小题大做了?

法官:一些电商平台出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用户体验、监管平台商家的目的设置“仅退款”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对于商家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从个案100元的货款来看,确实有不少人会觉得这是小题大做,但目前,部分人群逐渐成为了“薅羊毛”的羊毛党大军,如果听之任之,任凭部分消费者滥用“仅退款”功能的相关规则,大肆行“薅羊毛”之事,将会助长不正之风,不利于正确引导缺乏判断能力的群体,不仅让商家利益受损,也会对消费规则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信誉体系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实践中,认定恶意“薅羊毛”行为的关键是什么?

法官:认定“薅羊毛”行为是否“恶意”,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信息进行交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达到一定数额。简言之,如果消费者以个人消费为目的,使用自己真实信息进行真实交易,那就不必担心违法,因此,对于合法的“薅羊毛”行为和触及法律红线的恶意“薅羊毛”行为,消费者一定要有“界限”意识。

哪些情形是合理合法的“薅羊毛”行为呢?

法官: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薅羊毛”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利用平台的活动规则获得一定优惠;二是利用平台的系统漏洞获利。对于第一种“薅羊毛”行为,消费者只要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获取应有的商家优惠,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合理规则下的“薅羊毛”本是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