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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家用车从事营运出事故 法院判决:商业险免赔

发布时间:2025-11-02 18:40 来源:杨厂法庭 阅读:477

    公安县人民法院杨厂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经查,该车投保时登记为家庭自用车,但事发时司机确存在营运行为。

    本案肇事车辆分别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审理过程中,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以改变了案涉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并提交了案涉车辆内设置的“空车”灯牌、司机所在顺风车微信群照片佐证。经查实,案涉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被告司机实际上存在营运行为。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关于电子投保单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其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以字体加黑加粗方式作出提示,经投保人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勾选“本人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内容,保险人已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并签名确认,方能投保。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对肇事司机进行了提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使保险人未就该类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在机动车保险中,营运车辆风险更高,保费也更高。本案司机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营运,却未通知保险公司,显著增加了车辆风险。尽管司机辩称事故与营运无关,但其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车主,投保时务必要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真实用途,后续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也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方能在事故发生时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