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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发布时间:2015-03-05 09:59 来源: 阅读:14690

   

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都是某村村民,2013年12月31日上午6时许,李某某在家睡觉,张某某无故到李某某家门外对其辱骂,并将大粪泼在李某某停在大门口的一辆面包车车头,李某某未理睬。7时许,李某某发现车头被泼大粪后,就将车开到张某某家门口想要求张为他洗车,但张某某此时不在家,李某某便回去洗漱。随后,张某某发现面包车停在了自家门口,便拿了把菜刀朝面包车砍。这时,该村民汤德华因张某某砸破其妻弟家里的门窗玻璃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王某杰、吴某平赶往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爬上了警车,抢警察手中的照相机,后警察做汤某华、李某某等人的工作,要其不要跟张某某计较,李某某等人同意后,派出所出警民警离开。

在派出所的警察离开后,李某某联系张某某的丈夫吴某柏及女儿吴某伟等人,但其家人都不愿处理此事,李某某听后非常气愤,于是从其面包车内拿了把小铁锤,将张某某家的铝合金大门及玻璃锤烂,张某某此时站在门前沟渠边不停叫骂李某某。接着,李某某将面包车在张的家门口调了个头(车尾对着张家大门),然后又停在张家门前的沟边洗车。当李某某把面包车洗完后,张某某突然走到家门口,把铝合金大门的左边起第三块卸下来,抱着向李某某及面包车的方向撞来。李某某此时站在面包车左边车尾,见张某某抱铝合金门撞过来,便用其右手手臂一挡,并顺势往外一扒,张某某就朝右侧倒地,躺在地上,铝合金门便砸到了车尾。这时,李某某见自己的中指被铝合金弄伤后,非常恼火,便朝倒地张某某的屁股踢了一脚。接着,周围围观的群众打算上前扶起张某某,有人喊:“她有高血压,等她躺一会”。所以,没有人去扶起张某某。约30秒至1分钟后,张某某爬了起来,接着又搬起铝合金门砸李某某的面包车,于是李某某又报了警。在李某某报警后至埠河派出所出警的时间段里,张某某用铝合金门框和椅子当梯子爬上了李某某的面包车车顶,并把铝合金门拖上了车顶,然后在车顶上踩踏、跳跃、并辱骂。

之后,派出所出警民警王某杰、曾某新赶到现场,经警察长时间的劝说,她才从车顶上下来。因张某某的身体较胖,行动不敏捷,在张某某从车顶上滑下来时,双脚未能安稳着地,其后背靠着面包车蹲在了地上。之后张某某还是说不舒服,其家属把她送往镇卫生院头部CT“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在全麻下行右侧额颞顶部开颅去骨瓣加血肿清除术,术后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枕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左侧颞部硬膜区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头皮挫伤,胸腹部损伤,左侧肋骨骨折,下腹部及阴阜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1月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月26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7日公安局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其所患冠心病在死亡发生过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公安机关未能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颇有争议,一种意见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种意见是意外事件。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张某某用门撞过来时一挡一扒,从其行为表现来看,是一种本能的应激防卫行为,被告人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他的抵挡行为会造成张某某死亡的结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医鉴定表明,张某某除右侧额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外,还有左侧颞部硬膜区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头皮挫伤,胸腹部损伤,左侧肋骨骨折,下腹部及阴阜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多处损伤是如何形成?不能排除其他原因或自身原因导致受伤的可能性。有证据证实案发的前夜张与其家人发生争吵,案发当天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冲突前就砸坏郑某兵家玻璃,郑某兵的姐夫汤某华就与张某某发生过争执,警察第一次出警是因汤报警,警察出警刚好遇到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冲突。警察出警时张某某争抢警察相机,攀爬上警车;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时,又用门砸人和车,攀爬到面包车车顶,跳跃等行为,从车顶滑下来时又未能站稳,蹲坐在地上。上述行为对一个心血管疾病患者来说,均有可能造成颅脑受伤。张某某经住院治疗,在时隔20多天后死亡,治疗时间比较长,其死亡鉴定结论是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未能说明是摔倒而造成,也有可能介入其它致其死亡的因素。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合此案应以意外事件判定被告人李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