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法官,我是刘某,我现在在诉讼大厅,专程来给您送锦旗,感谢您们团队的耐心调解和提示,让我们早日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9月6日,当事人刘某将一面印有“为民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袁敏法官的手中。
2023年10月,原告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安县乌海线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告李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向公安法院起诉的金额为102161.22元,经开庭审理,袁敏发现原告刘某在计算损失总额时并未按照交通事故赔偿顺序进行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为:扣除交强险后再在商业三者险中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本案中刘某在计算其损失时,在交强险限额内也直接按照责任比例计算损失,导致其经济损失少计算103058.78元。经释明后,刘某准备撤回起诉,整理好材料后再次起诉。
袁敏本着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态度,考虑到伤者的伤情以及经济情况,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说明了案件相关情况,争取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解,最终保险公司及被告均同意原告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金额为205220元。
本案经过袁敏的不懈努力与倾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款193000元,扣除垫付的18000元后,还需支付175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15日内履行。
“袁法官,这个案子能调解成功,真的辛苦你们了。”事后刘某的这句话,让这份民事调解书变得更加有了温度!
尽小者大,慎微者著。群众事无小事,于细微处见真情。今后,公安法院将继续秉持为民初心,高效负责为当事人纾难,力所能及为当事人解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