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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发布时间:2013-07-24 16:58 来源: 阅读:797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2 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案情回顾:

甲与乙系兄弟,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因买房与其妻不和,多次闹离婚,并以房产作要挟,甲遂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同时,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甲将借款还清后,乙将房屋登记回甲名下。合同签定后,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甲以43万元购得房屋,并将购得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与其妻夫妻关系恢复,甲分期将借款30万元还清,而乙迟迟未将房屋登记回甲名下,甲遂提起诉讼。

分析:

一、该合同的性质

诉讼中,对该合同的性质有两种意见:一是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合同属于抵押担保合同。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故所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失去效力。本案中,甲乙约定当甲还完借款这一条件成就时,甲将购得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的效力就消失。另外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甲乙并无以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甲之所以将房屋登在乙名下,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二、该合同的效力

对于合同的效力有两种意见:一是甲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其妻合法权益为目的,而与乙签订的合同无效;二是甲乙虽在签定合同时,有侵害其妻的合法权益的意图,但未实际侵害其妻合法权益,且其妻不否认该合同效力,故甲乙所签定的合同有效。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列举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五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无效行为。因此,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要从严把握,要从其主、客观方面综合衡量。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后不可能发生效力转换的问题。本案中,甲、乙主观上是为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甲妻合法权益,客观上实施了将甲购得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虽甲与其妻未在合同签定后离婚,这种无效情形未产生后果,甲妻对甲乙所签合同也并未提出异议,但无效情形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无效合同也并不因此而发生效力转换,该合同仍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