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 “捕鱼”请慎重,别让渔网触法网

发布时间:2024-08-05 08:59 来源:刑庭 阅读:776

 在碧波荡漾的水域之下,蕴藏着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它们不仅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财富。然而,非法捕捞行为如同暗影,悄然侵蚀着这份珍贵与和谐。

案情简介

禁渔期内,晚风习习,本该平静的湖面上却出现了两个不速之客。李某和陈某趁着夜色掩护,带着电瓶、炸药等非法捕捞工具,“全副武装”在湖边东张西望,确认周围无人之后,二人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工具开始电鱼、炸鱼,毫不顾忌法律关于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的规定,利用非法的捕捞手段在湖里大肆“淘金”,伴随滋滋作响的电流和间歇响起的炸药声,湖里的鱼虾纷纷殒命,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黑夜只能暂时掩盖他们的罪恶,正义的黎明终会到来。就在二人大肆捕捞时,湖边的执法巡逻人员发现了李某和陈某的违法行为,经过一番追逐,最终将嚣张的二人抓获,现场缴获渔获12公斤。

微信截图_20240802153005.png

“法官,因为我的无知,做了违法的事情,在此公开致歉,以后再也不会了。”

“我也为我的行为致歉,后期一定会认真履行公益劳动,弥补此次犯下的罪过。”

庭审现场,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地认罪忏悔。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及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各自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终,公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陈某有期徒刑,并承担6000元生态修复费用。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筑牢长江生态屏障,共拒非法捕捞我们应该这样做: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非法捕捞活动。

倡导绿色消费:选择购买合法捕捞、可持续利用的水产品,拒绝购买来源不明的水产品,用实际行动支持合法渔业。

参与监督举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时,及时向当地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