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从天而降的债务?签字担保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7-29 08:56 来源:审管办 阅读:679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时,发现很多案件存在担保人保证的情况。生活中,也存在许多因义气为他人提供担保,却让自己背上“巨额”债务。

2023年3月,何某因资金周转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丁某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丁某对上述债务合同下某银行的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发放贷款后,何某在贷款到期当天未能按约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2024年6月,某银行诉至公安法院,要求何某清偿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保证人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某银行坚决要求丁某承担担保责任,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何某与某银行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某银行请求何某清偿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丁某作为债务保证人,某银行请求丁某对何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何某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息,丁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u=2130561415,946459153&fm=253&fmt=auto&app=138&f=JPEG.webp.png

法官提示: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生活中,无论是亲人或朋友,在为其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应当理性思考,避免“义气”用事。

担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亲人或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大家在进行担保之前,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切不可盲目担保,以免出现担责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