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吗?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夫妻一方擅自向第三人赠与,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数年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然而,李某自2022年起,与其前女友胡某在微信上发展成婚外恋爱关系。李某多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万余元赠与胡某。其中包括多笔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如“520元”、“5200元”。另外,李某在向胡某的其他数笔转账中,明确备注 “快过节日了,担心宝贝钱不够花”等具有暧昧意义的文字内容。
杨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作为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法定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赠与行为。
杨某在联系到胡某后,要求胡某一次性返还全部的受赠款项,胡某表示可以退还一部分。因双方未能就退还款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确认李某与胡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退还全部的受赠款项2万余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胡某保持婚外的暧昧关系,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同时,李某在未征得原告杨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胡某的行为,也损害了杨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在审查李某向胡某赠与的各项转账金额时,法院发现其中包含了多笔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李某的转款金额及备注内容,明显与日常生活需要无关,亦明显超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范畴,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胡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胡某向杨某返还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得以持续的重要基础。当一方违反这一义务,与第三人发展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时,不仅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情感伤害,更可能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赠与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则是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基石,任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当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时,该赠与行为便属于无效。本案中,李某的赠与行为正是基于其与胡某的婚外恋爱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的裁判结果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时刻铭记并履行自己在婚姻中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