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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上门送达判决书 司法服务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3-11-16 14:48 来源:立案庭 阅读:5329

秋风渐起,万物萧疏。近日,程长琼法官与书记员行走在螺丝湾村泥泞的乡间小路上,略带凉意的泥水渗进程法官的布鞋,可她没有停下来,只想赶快将判决书送到年迈的当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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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琼是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名法官,今年8月,年逾古稀的黄某某与鲁某1来到公安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鲁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黄某某为其监护人。案件受理后,程长琼法官对两名老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全面了解鲁某某的详细情况。鲁某某出生于1994年,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黄某某为其姨妈,代理人鲁某1为其伯父。因出生即患有智力残疾,虽然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但行为轻率、鲁莽、任性、做事不计后果,无法照顾自己的两名非婚生小孩,村里帮她和小孩申请了低保。2021年杨某某与鲁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鲁某某在外流浪,两人未生育子女。

根据本院委托,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书,鉴定书中表明被鉴定人鲁某某总智商为44,属于中度智力缺损,目前的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杨某某表示自己年龄大,患有高血压,现在腿部还受伤,没有能力照顾鲁某某,即将办理离婚手续。对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其姨妈黄某某为监护人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鲁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认定鲁某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支持。鲁某某两名小孩均未成年,配偶杨某某也明确表示即将与其办理离婚手续,鲁某某的姨妈愿意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角度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考虑,故依法指定黄某某为鲁某某的监护人。

“感谢法官专程为我跑一趟,有了判决书我就放心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鲁某1笑着对程法官连声道谢,并连连称赞公安法院的司法服务真的很贴心。

人民群众在哪里,司法服务就延伸到哪里。近年来,公安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细化落实适老型诉讼服务,让司法更加有温度、暖人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