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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为躲债务无偿转让房产?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26-05-29 16:29 来源:民二庭 阅读:163

本以为打赢了官司就能拿回欠款,没想到对方早已把房子“左手倒右手”。近日,公安法院依法撤销了该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让“假转让”现了原形。

2022年,徐某与田某某、廖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0万元购买田某某名下一套住房。徐某先行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待银行放款及交房时付清。合同中明确,田某某、廖某甲须保证房屋权属无瑕疵,否则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

然而,合同签订后,田某某、廖某甲不仅未按约交房,还仅返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迟迟不还。徐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徐某的房款、利息及违约金请求。

但判决生效后,徐某发现田某某、廖某甲名下可能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田某某竟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公公廖某乙,并已完成过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恶意转让行为,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田某某名下。

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廖某乙属实,从双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上看,田某某将该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乙,系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另外,田某某及廖某乙也并未向本院提交支付购房价款的证据,并未证明廖某乙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可见田某某的行为系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存在恶意,田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债权。对此,田某某与廖某乙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田某某与廖某乙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廖某乙应将案涉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田某某名。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例体现了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和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行为。

但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同时规定了,债权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通常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其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