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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项指标在法院绩效考核中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时间:2013-10-24 15:14 来源: 阅读:2978

   

为实现对审判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引导各级法院切实树立质量第一、公正为本的意识,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审判管理水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配合该体系的实施同时出台了《法院绩效评估系统3.0》。几年来,各级法院以31项指标评估量化考核业绩为依据,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法官实行评先授奖、立功晋级,充分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促进了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高效而有序地开展。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及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差异,比如:所在城市或区域的经济状况、人口数量、治安环境不同;以及工作人员数量、地方环境不同;各业务部门案源、案件类型、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承办法官素质、法官等级、书记员备配等方面不同,导致按《法院绩效评估系统3.0》同一模式考核出来的指标也不尽合理,有些指标难以让有些法院、业务部门和承办法官认可和信服。

怎样科学、合理、公正、公平进行考核评估,如何对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和平衡,充分应用系统已有的信息数据,结合各种不同案件类型实际情况全面科学进行绩效评估,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新课题。

一、检视《法院绩效评估系统3.0》考核体系

  (一)指标发生项不同引起权重不合理、不平衡

  1、不同层级法院、不同类型的案件指标发生项存在差异

  31项指标内容因在不同级别法院、不同类型案件中反应的指标发生项不同。如: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指标不涉及一审案件相关的指标,基层法院不涉及与二审相关指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涉相关执行案件指标,执行案件指标不涉及相关审理案件指标等。中级法院案件发生项指标多于基层法院案件发生项指标,民事案件发生项指标多于执行案件发生项指标等。

  2、指标发生项不同导致指标最高权重存在差异

  最高法院对31项指标权重设定为100分,对未发生项、不允许值、末尾值指标值设定了保底值(动态和部分静态指标通过无量纲化后的保底值为60×比例×权数,部分静态指标通过无量纲化后得分为60分以下至-20分,即单项指标最低得分为-20×比例×权数)。民事案件最高个案得分为77.60分(含调解和撤诉、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相关指标的重复分值8.7分),民事案件指标实际最高权重为68.9分,执行案件最高权重为53.4分,可见,案件发生项多的高于案件发生项少的指标最高权重;如果案件发生项多的出现反向指标扣分值,但只要扣分值不低于该指标的保底值,仍然会高于指标发生项少的案件指标业绩;如果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案件类型部门工作的承办法官那怕是各办1件案件也会取得全院最高或至少是前列业绩。

3、反向指标因素发生反而考核业绩得利

同一级别同一类型案件会因出现反向指标因素后而反而绩效考核业绩得利。如:某院对自己本院的案件发现错误启动监督程序后告知当事人,本法院视为完成听证程序,并输入听证信息。由于系统无法辨认,输入听证信息后,出现再审审查听证率指标考核得分,而对应的反向再审审查率又没有进入扣分范围无扣分,导致考核得分高于没有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的法院绩效考核得分。再如:我们在强调一审简易适用率的同时,又强调一审适用陪审率和调解率,如果某法院一审适用的全部是简易程序案件,将会产生因普通案件未发生而使一审陪审适用率为保底值零和调解率业绩为70%的结果;行政庭(基层法院较多这样的现象)会因本年无案件而丢失立案变更率、审限内立案率等指标业绩;还有案件的结案均衡度指标考核更为不合理。如果全年发生几个月结案几个月无结案,系统会只考核有结案的几个月,对无结案的几个月却未纳入结案均衡度考核之列,导致每月有结案的不一定比多月无结案的结案均衡度绩效优秀等。

  (二)案件审理难易程度不同导致考核失衡

  近年来,法院加大了对诉调对接和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的审理力度,大量的诉调对接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提升了各法院的案件结案数量和相关案件指标考核业绩,由于诉调对接和行政非诉审查较为简单,而常规案件审理程序较为复杂,不易把握正向指标的完成,造成审理常规、疑难案件较多的承办法官心理不平衡和抵制参与竞争的行为。有法官说:“情愿审理40件诉调对接案件也不愿意审理1件常规案件”,可见以审理诉调对接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业绩与常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业绩存在不合理因素。尽管2013年系统对诉调对接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考核项调整为只对4项指标(法院年人均数、法官年人均数、结案均衡度、法定审理内结案率)进行考核,但对大量审理诉调对接或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同时又有少量审理常规案件的法官来说,指标考核权重会占绝对优势。

  (三)业务部门人员数、法官人员数不同导致考核不公允

  各级法院由于历史原因,以往拥有法官资质的人员不一定能胜任审判工作,有些法院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不到全院法官人数的1/3左右,有些法官虽安排在业务部门,但因从事庭务内勤、中心活动和不会办案而没有审理过一件案件,在法官不清理,人员不衡定的情况下,有些法院不论怎样努力也处于绩效劣势,从而使这些法院索性听之任之。还有诸多方面的差异,如:辖区环境、各类案件合议庭人员要求、法院工作重点倾斜程度不同,配备人员的法官等级、部门人员数量、设施配备等方面不同,使各业务部门、法官之间有“某某部门5人办了100件案件,我部门3人办了100件案件;某某部门3名法官办了120件案件,我部门2名法官办了120件案件;两个部门人员一样多,但某法庭配备的车辆、网络技术人员、电脑比我法庭齐全,当然要比我部门考核业绩好或还不如我部门考核业绩好”等互相对比、逃避落后、争取先进的说法,以致应用系统绩效业绩出现困惑。

  (四)各辖区案源不均衡引起争端

  各基层法院对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案件案源无法控制和均衡,但对审理民事案件的各部门、法庭,法院总喜欢作为同一类型案件进行比较。其实,由于民事部门与法庭管辖区域、案源、受理案件案由不同,同样导致各民事部门的考核指标业绩存在差异。如“我部门很愿意多办案,但案源太少不能怪我部门不做事、不积极”、“法庭多半是审理婚姻、交通事故案件,太简单了;而民事庭审理的多是复杂、疑难案件,民事部门案件指标业绩无法比赢法庭”等说法就是例证。

  (五)系统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直接引起考评结果不公正

  由于系统是以信息输入数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信息输入是否全面、规范、准确、真实直接影响考核结果,因此坚决杜绝假案件、假信息、假数据、玩数字游戏,全面、规范、准确、真实地采集案件信息进行绩效考核是不可忽视的环节,非常重要。如:因上下级法院系统联网存在瑕疵,使上诉案件数、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一审服判息诉率、司法赔偿率、再审审查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参数没有反应和反应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时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中的“勾选”尺度把握不一致,使以同类案件同样错误被上级改判的案件有的扣分、有的不扣分,一方面遮掩了较多改判案件的问题,另一方面又给承办法院有机可乘,有与上级法院走关系逃避错误之嫌,且极不利于下级法院的内部管理和公平考核;系统不能随人员数发生变化而变化;上诉案件结案后,二审信息填写后无法联网一审信息,导致一审生效案件数与二审生效案件数混淆后分不清楚;有的要求手工填入人数和信息的指标,大家称为“弹性指标”往往使人对这些指标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特别是系统修改权限限制时,对发现的不真实信息不能修改,系统修改权限不限制时,可自由输入不真实信息,使系统绩效业绩分不清哪是真的、哪是假的等。

  (六)31项指标考核不完整影响法院管理内容的完美性

  最高法院对31各考核指标内容均有明确规定和考核具体要求,而目前我们运用的系统只运用了大部分指标,有一少部分由于系统自动提取信息无法实现而疏漏。如:最高法院规定考核指标为31项,我省目前系统考核了26项,其中3项(信访投诉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需依赖上级法院填写信息后才有绩效考核权重,还有5项没有考核到位的指标分别为: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司法赔偿率、裁判文书评分、公众满意度。因信访投诉率、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司法赔偿率、裁判文书评分等指标内容都是法院必须管理的内容,法院漏项管理内容违背了最高法院案件质量管理精神,如“某某案信访投诉了多次不扣分,而我的案件没有应用陪审员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却要扣分,不合理”、“出现了国家赔偿也不见扣分,其它出现不痛不痒的小错误还在扣分,想不通”、“上级对下级部门裁判文书只是片面抽查,不代表全部裁判文书水平”等说法,这些指标内容的疏漏造成了绩效考核后的负面影响,使承办法官产生不信任系统数据和抵触应用系统考核业绩的心理。

  以上几点是法院直接应用《法院绩效评估系统3.0》考核业绩时发生的问题,由于系统不能视区域情况有异而不同,客观上产生了不公平、不合理、不真实现象,甚至少数不合理因素挫伤了法官办案积极性,给落后者以辩解理由,给法院放开手脚实事求是地实行审判管理和潜心于正向指标应用带来了阻力。因此合理利用系统信息、数据,补充纠正漏错信息,制定符合审判实际规律的考核规则意义重大,很有必要。

  二、规避不公平、不合理因素,因地制宜进行31项指标考核

  下面主要对法院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法官的31项指标绩效考核的探索与实践,谈谈我们的做法。

  对于上述不合理、不平衡、不完整因素要想绝对做到完美无缺、合情合理、一碗水端平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相对缩小不合理、不平衡、不完整因素的差距,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业务部门、承办法官的审判绩效。

  (一)以指标实际发生项最高权重进行比例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进,案件指标发生项也会逐日逐月递增,因此指标发生项的最高权重会因指标项发生的变化而递增。只要我们取消未发生项的保底值,随各类案件每天、每时段或每月案件实际发生指标项的最高权重变化而变化,灵活进行比例平衡,就可缩小因不同类型案件、反向指标发生而引起的未发生反向指标反而不得分的指标业绩差距。

  具体办法:以民事案件指标发生项(最多)最高权重为基础,对其他类型案件进行百分比平衡。公式为:平衡比例=民事案件指标发生项(最多)最高权重/本部门或承办法官承案件指标发生项最高权重×100%。如:假设民事部门案件发生21项指标的最高权重为80分,执行案件发生11项指标的最高权重为40分,那么执行案件的最高权重平衡比例为80/40=200%,即如果执行案件实际考核业绩为35分,民事案件为60分,我们实际认可的执行案件的考核业绩为35×200%=70分,评估结果是执行案件要比民事案件指标考核业绩要高出10分。承办法官指标发生项平衡比例以此类推。

  (二)全面采集31项指标发生项信息

  全面、准确的考核指标信息是保证考核结果得以有效应用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只有全面、真实采集案件指标信息并将全部信息纳入考核,才有可能保证指标考核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应用性,使被考核者诚服。

  实践中,我们以应用系统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和纠正错误信息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系统采集全面、无差错的信息直接导出后应用,对不全面、不真实和未进行考核的指标内容信息按系统格式自行补采,并将补采信息按31项指标权重要求进行重新计算,以得到全面、真实、完整的指标考核业绩。目前,我院除对上级考核指标和公众满意度没有进行考核外,其它指标均进入绩效考核范畴进行尝试。如: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除对上级明确填写错误的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入系统考核外,还将填写“其他”的所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逐一评查,除因发现新证据改判或上级发回重审、改判明显存在错误的案件外,其他发改案件一律作为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错误)进行考核。对一审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本院发现的监督案件、立案变更率、司法赔偿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裁判文书评分等未如实上系统的信息都进行补充采集和重新考核,以达到全面、真实、准确。

  (三)对常规案件少的部门进行案件比例平衡及控制

  考核中我们发现,有同类案件数量越少考核业绩反而高的现象。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案件指标考核均以千分比、百分比、案件数、平均指数和分数五个不同计量单位通过无量钢化后而得。也就是说1个案件和100个案件只要正向指标应用一致,无量钢化所得结果除2项人均指标存在较小差异外,相差距离不大;如果系统取消这2项人均指标考核内容,所得结果将完全相等。然而1个案件和100个案件的审理难度又怎么能相提并论呢,对承办案件数量多的法官而言简直就是显失公平。因此,对承办案件较少的法官考核指标权重平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尤为重要。何况按31项指标中的法官人均满意结案数数量要求,设定没有完成基本结案数任务的法官不能进入绩效考核前列非常合情合理,有利公平,除非某类案件案源没有达到最高法院规定的法官人均结案数数量。

  也正是因为各部门案件案源问题,按31项指标中的法官人均结案数满意值为50件来要求,部分业务部门是无法达到的,如对不达标的业务部门和法官采取硬性控制,不然挫伤部分承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综合考虑之后,我们选定以完成本部门法官人均常规结案数的2/3件为界线,进行权重比例平衡控制。即对每月完成本部门常规结案任务数2/3件的指标业绩进行比例平衡,对未完成的直接得取本身考核业绩分值不进行比例平衡。在保值本身业绩的基础上,提高完成本部门法官人均常规结案数2/3件的案件指标业绩。如:民事案件发生项最高权重为69.65分,甲某承办案件指标发生项最高权重为50分,经考核,甲某实际考核业绩为40分,如果甲某的常规案件结案数超过或等于本部门法官人均常规结案数的2/3件时,可得69.65/50×40=55.72分,如果在2/3件以下,则只得实际考核业绩40分。

  (四)对特殊部门和人员特殊处理

由于有些部门案源受到限制,出现案件极少的现象,行政庭、审判监督庭较为常见。恰恰这些部门法律规定合议庭组织人员齐全(人数多)、案件复杂、不易完成调解、撤诉、短时间结案等正向指标要求,导致与高分业绩无缘。按常理案件少,工作量小,不享受荣誉待遇也能理解,但为了避免矛盾、稳定干警情绪、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和合理应用审判资源,可采取三种办法处理:一是对愿意参与业务部门考核的顺其自然;二是将部分案件调剂给这些部门审理,以便平衡考核业绩;三是纳入机关综合部门考核范畴,但注意审判绩效业绩必须在综合考核业绩中占一定比例,以防这些部门放任对31项指标的管理;四是这些部门要参与31项指标单项绩效考核的奖罚,以增加这些部门在某项指标失利的情况下争取其它指标业绩前茅的信心。

为了使绩效管理不乱套,我院对业务部门有法官资格人员一视同仁,要求各业务部门按部门法官应办案人均数分配案件,业务部门尽量不安排或分摊法官完成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中心工作(志愿接受者除外),对实在不愿办案的法官告知业绩将会落后的后果,防止不满情绪滋生。

  (五)对民事部门案源和案件难易程度适当平衡

  1、案源不同的平衡办法: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因具有各自案件的特点,案源根本无法控制和均衡,但对民事案件还是可以适当均衡临近辖区案件和以诉调对接案件进行调剂。即以年初预测的每月各部门结案数-本月预计结案数=本月结案均衡度需调剂、补充结案数。行政案件也可以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进行调剂。

2、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的平衡办法:以 4件诉调对接案件或行非审案件折算为1件常规案件的办法计算每月部门人均结案数和法官人均结案数,使常规案件多的业务部门或办案法官约占优势。

  (六)对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数量、法官人员数量不同采取的平衡办法

  设定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工作量比例为8:2,对非法官工作人员服务法官的后勤工作量比例进行折算。即承办法官工作量平衡比例=1-本部门非法官人员数/本部门法官人数(以院发工资人员为准,含合同工、司机和临时聘用人员)×20%。

  为了使我们应用所有信息计算出来的31项指标业绩与系统绩效指标考核业绩核对便利,我们对上述后两项办法以5%的比重另行计算,其考核结果加上以前四项办法考核的业绩(直接应用系统信息考核结果与系统一致)为31项指标考核最终结果。

  三、业绩考核的现实操作

  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31项指标的取值范围和计算要求,我们通过对“Excel表”的研发,在表中设定我们需要的考核内容和条件,并将系统和补充信息导出此表的对应位置,便会进行自动计算,生成各业务部门、各承办法官相关31项指标的考核业绩、指标相互之间的差距、指标参数、指导意见、奖罚分值及各业务部门与其他同级法院同类案件指标对比之间的差距等一系列60多张统计报表。

  此表操作技术简便,只需要1名基本会操作电脑“导出”、“粘贴”技术的工作人员即可,时间不到2小时(慢的半天)就可完成。

  四、收到的效果

  通过“Excel表”的开发,我们可实现每月进行一次31项指标管理全方位考核和通报(如果每周、每半月导一次也可以,如果能与省院系统联网,成为活动版更理想)。我们将考核工作表登录“审管工作平台”,各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均可查阅和对比自己相关的考核业绩、指标差距和指导意见等。如对31项指标情况通报、审判运势态势分析中的基础数据格式固定后,可轻松、快速、准确地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并以此数据为依据进行分析、整改和寻求提高办法,为完成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数据管理为审判管理工作人员节省了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有效提升了审判工作管理水平和指标业绩,成为大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应用工具。

  几年来,我们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不盲目追求指标业绩,边实践边整改,设定以31项指标权重考核占全院审判综合考核比例的45%,其他结案率、案件质量、庭审评查、文书评查、信息管理、卷宗管理、系统操作能力考评、裁判文书上网率、庭务管理等内容为55%的比例对全院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使大家从抵触考核、漠不关心,到极为重视和专心研究;从不认识、不认可、不理睬、不接受31项指标的管理到现在认可、自觉接受、服从管理和密切注重指标业绩;特别是应用真实、全面信息进行自动计算考核后,各业务部门、承办法官不再担心不公正、不平衡、不合理、数据不准的现象发生,把精力完全投入到正向指标的完成上去,使审判管理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