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的科学,其主要是叙述心理现象、解释心理现象、预测心理活动、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和行为。法官若想有效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的调解功能,就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技巧。因为首先,司法活动并不是简单的物理活动,其关涉的是人际关系的处理,人际关系的处理中必然带着人际关系双方的心理因素,因此当事人带进法院的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必然将其情绪问题、心理问题一同带进来,例如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带着对婚姻的焦虑,对对方的怨恨,对家庭破裂的不安等心理情绪;其次,法官作为一个自然个体,无法排除自身的非理性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影响,必然会将个体的形象、脾性、态度、情感、语气等个体因素带入案件的处理。这就意味着要想妥善化解纠纷、平息矛盾,法官就必须正视和了解当事人的情绪、心理活动,就必须注意自己在案件审理中的形象、脾性、态度、情感、语气等个体因素。
一、观察的技术
通过观察所得的信息较少受意识的控制,有效的观察方法能够揭示隐藏在当事人背后的生活观念、社会背景等因素,是法官和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重要前提。观察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外貌,指一个人的身体以及他的着装、打扮和卫生。一个人的外貌,是一个人对生活的态度、内在的人格特征最好的注释。着装是一个人的“第二皮肤",服装对于人自身、对于人世间的个性展示和情绪变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服装的颜色、情调以及与年龄有关的条件,来观察当事人内在的心理现象和性格特征。例如在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中,法官观察当事人穿着邋遢、不讲卫生,结合其语言迟钝、眼神闪烁,从而判断当事人有自卑的倾向,如果语言不慎,极容易导致当事人走极端,从而制定了亲近当事人获取好感,鼓励其讲话的调解策略,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最后辨析法律、告知其调解的有利条件从而成功结案。
(二)体态,包括体型、头、脸、眼、嘴、肩膀、四肢及躯干的运动。体型也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心理特征,如美国心理医生谢尔登区分了三种体型,指出身体丰满的人心理特点为平和、善解人意,身体肌肉发达的人心理特点为任性、刚愎自用,身体纤瘦的人心理特点为懦弱、稳重,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其他的信息予以综合分析;从面部表情也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心理特征,例如,眉心紧锁的人一般反应出内心的忧虑、惊愕,眉心舒展的人一般反应出内心愉悦,再如当事人如果目光闪烁、不敢直视,表明其对诉讼缺乏信心,有自卑的心理或者是性情儒弱,或者是心存忧虑;从当事人的肢体运动也可以反映出其心理的活动状况,如,紧张的人通常会不自觉地紧握双手或不停摆弄手里的物品,而愤怒的人更容易被自己的双脚出卖,再如,走路快的一般反映内心比较着急,走路慢的一般反映悠闲或者正在思考。
(三)对空间位置的观察。当事人距离和位置的安排,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当事人的心理,例如,在一起赡养纠纷中,家庭成员位置的远、近反映出这个家庭的内部结构关系。因此,合理的安排空间位置可以影响到当事人心理的变化。
二、倾听与语言交流的技术 倾听是心理学的核心技术之一,掌握正确的倾听技术有利于与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利于正确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利于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利于改变当事人的观念,帮助其建立正确的行为观念。
(一)尊重与接纳。倾听当事人诉说时要做到注意力集中,眼神要直接接触当事人,以表明自己在注意当事人的诉说,不要在其发言的时候做其他的事情,或者随便走动,避免引起当事人不被尊重的意识,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愿诉说或者产生敌对的情绪。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表达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接纳。例如,电视剧《营盘镇警事》当中,范党育所长受镇党委委托做上访倔老头的工作,就因人制宜,在范所长第一次穿着警服到访倔老头时,其不但故作不认识,而且故意刁难,面对这样的情况主角马上意识到问题所在,为了表示尊重,范所长返回更为便衣,并买上茶叶请其喝茶,倔老头看到主角如此的尊重自己,不再刁难,而是诚心的与其交谈自己的想法,使得主角能够建立与倔老头的信赖关系,为下一步的说服工作打好了基础,虽为影视,但主角的做事方法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二)理解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在倾听时候不要急于表达自己的价值和观念,从自己的视角来批驳当事人,而要保持开放的姿态,细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说内容,进而判断其基本的价值立场,从而为下一步的引导和改正做好铺垫。
(三)把握当事人语言传递的信息。当事人说话的音量、清晰度、语速的快慢都会透露出相关的心理信息,如当事人突然提高音量、音调则表示当事人有可能转向不满、怨恨,语速放缓则可能表示对某人、某件事情带有好感。
(四)对言说者的鼓励和控制。在倾听当事人诉说时,在适当的时机做出相应的反映,如点头、“嗯”、“继续说”“说详细点”“好的"以表示自己在注意当事人的言说内容,鼓励其继续陈述。遇到听不清或有疑问的,可以通过提问或要求其重复的方式来核实当事人诉说的内容。对说话内容比较乱的当事人,可以不时的总结、询问当事人是否是这个意思,对罗嗦重复的也可以采用总结的方法,然后询问当事人是否是要表达的内容,并提示其已经记录下来。另外,不宜在当事人诉说的时候,打断其发言或者有其他带有攻击性的语言,以免引起敌对,但若在开庭时,当事人有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则必须加以制止或者作冷处理,尺度一定要拿捏得当。
(五)适时、适度地做出情感回应。对当事人言说的内容及情绪要做出适当的回应,比如当事人诉说到自己的不幸经历的时候表示同情,或者对其正确的做法表示赞同和支持,但要适度,以免违背自己的职业准则。
(六)保持必要的警觉。法官在倾听时,要保持适度的警觉,理解当事人的价值评判标准,同时保持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评价,否则,容易被言说者所影响,从而导致价值评价的偏颇,丧失公平的观念。
(七)及时发觉沟通的障碍。沟通最难得就是跨越沟通的障碍,而这存在于沟通的每个场景,如果倾听者处理不当会加重障碍的存在,从而引起相反的效果,因此要及时发觉障碍存在的原因,必要时对存在的争议暂时搁置或者绕开话题,通过变相或“旁敲侧击”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改变其观念。
(八)发问的技术。发问时不要使用倾向性、带有评价性的发问方式,如“那又怎样?”“是不行的吧?”'“这有什么用”,适宜采用温和的提问方式,如“你是不是这么想的?”“你有没有考虑过……?”“你觉得这样做对不对?”“你想没想过这样做的后果?”“如果是……你能接受么?”“你是怎样考虑的?”
(九)做出评价的语言使用。在倾听后会发现
当事人想法和观念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法律观念的偏离,在做出引导时要注意语言的使用不能带有攻击性和强迫性。应当针对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做出不同的策略,对于容易走极端的当事人,不宜压制和强迫,要通过引导的方式或者采用不断提醒的方式,对于容易接受他人观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讲明道理、法律规定的释明来改变当事人的观点。
三、心理分析的技术
(一)通过对人的知觉模式、归因模式的分析来准确把握人的心理认识过程和心理特征
知觉是指人们对生活环境中的事物赋予意义的过程,每个人的知觉形成过程,都要经过信息选择性接受、组织和解释三个阶段,影响人的知觉的因素主要有七个,分别为简单归类的认知、第一印象效应、近期效应、知觉定式、自我中心、积极偏差、消极偏差。
归因模式是指人们对事物事件的心理态度,总是受到归因方式的影响.把握归因错误就容易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常见的归因错误可以分为自我服务偏差、基本归因错误、过度归因错误。自我服务偏差指我们倾向于将成功归因为自我因素,将失败归因于不稳定的外部因素;基本归因错误是指人们倾向于将人的行为归因于内部蛀观错误而不是外部的客观因素;过度归因错误是指人们容易从他人身上找出几个明显的特征,然后把所有的行为都归结到这些特征上。
(二)结合知觉模式、归因模式分析在诉讼不同阶段的应用,而逐步认知当事人心理状态
阅读起诉状、答辩状。通过阅读原告的起诉状可以了解原告起诉的动机与目的,可以从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分析原告起诉的动机与目的,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的目的是明确的:离婚,但动机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另寻新欢、喜新厌旧、性格不合、疾病原因、生理原因,当事人在诉状中不一定表达出真正的动机,通过对诉求理由的分析可以初步掌握原告的主观善意程度、个性心理特点与诉讼中可能隐藏的心理状态。阅读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反应,往往具有反驳性、否认性,以达到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分析答辩状的内容,可以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把握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心理状态及其心理特点,另外从文字的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也可以分析出被告的诉讼能力。认真对待来访当事人的陈述、来电当事人的叙述进一步加深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了解;审理、调解阶段,通过掌握的信息,进一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及时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
(三)性格分析方法
人的性格可以分为内向、外向、复合和偏执基本类型。一是内向型性格,这类性格的人表现为软弱、平衡懒惰的个性特征,其思维迟缓、语言表述不敏捷、常有停顿,具有较强的防御心理和抑制倾向。法官在与这类当事人接触时要注意其心理的变化,注意对其提出的问题加以释明和解释,给其心理缓冲的过程,适时放慢谈话的节奏和频率,强化心理辅导和辅助。这样的当事人一般较为敏感,容易产生误解和偏见,要求法官多做沟通与交流,以弥补其不信任、不满意的消极倾向,在调解、审理过程中要考虑其心理承受能力,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二是外向型性格,这类性格的当事人表现为性格强硬、心理承受能力强,语言表达流畅,富有跳跃性,可能跃出法官划出的行为界限,打乱诉讼布局,因此,法官在与这类当事人接触时要减少与其心理的接触、疏导和沟通的工作量,加快审理的节奏,防止其言辞过多、不着边际,或词不达意、带有攻击性的语言,造成审理的被动。三是复合型性格,此类当事人具有内向和外向的双重性格特征,在与其接触时要适度平衡其心理倾向,引导其向平衡、正常的方向转化。四是偏执型性格,此类性格的当事人,往往将自己作为受压制、强迫的弱势一方,固执偏见,拒绝沟通,很容易在诉讼过程中与法官形成对立,针对此类当事人法官应当表现出足够的尊重,通过倾听、引导、影响的心理技术,治疗、修复其心理缺陷,减少其对案件审理的消极因素。
四、影响的技术
(一)解释。解释是指法官根据当时所叙述的事件的发生过程及其理解的方式,结合当事人成长的经历、背景、思维的方式等因素,给当事人的理解和解释偏差给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具体要注意:一要针对不同的知觉错误和归因错误采用不同的方式,尽可能的与当事人多做探讨、沟通,二要要针对不同性格的当事人给出详略得当的解释,三要针对不同类别的理解错误给出不同内容的解释。
(二)矛盾引导法。在法官与当事人已经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的前提下,指出当事人行为、语言、态度、感受、想法的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让当事人感知自身觉察和理解的矛盾,由此,激发其改变动机。
(三)情绪的控制与引导。包括情绪的识别和控制,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语言、动作、面部表情等微小的细节,甄别当事人的情绪状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如果不遵循情绪的规律,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使审理过程更加复杂。如当事人沉默有可能其处于绝望、沮丧、愤怒的爆发点或平静的情绪状态,这时就要适时的进行情绪的引导与平复。常用的平复情绪的办法有保持适当时间的沉默、通过告知“不要生气、激动,事情慢慢处理”“相信会公平的审理案件”“对你的处境很同情”等等常用的缓和语言。如果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情绪较大,则要注意不要让双方当事人直接交火,要告知其遵守法庭秩序,待对方陈述完毕后可以发表意见,如果带有人身攻击的语言要及时的制止。
(四)提出建议。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用法律价值观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去说服当事人的过程。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想顺利化解纠纷,必须促使双方当事人改变行为,因此针对当事人的观念法官要适时的给出建议,引导其改变观念。要注意的是在提出建议前要询问当事人针对案件自己的想法和处理意见,发挥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在给出建议前要先做出解释,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在做出解释时可采用现实状态、法律规定、人情关系、家庭关系、做人的良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结语
实现案结事了,使当事人能够心悦诚服的接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掺杂着社会大众对司法的普遍认知态度、法律的公正性、法官的职业水平与职业道德、司法的公开与透明,除此之外,关注当事人的心理,注意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研究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心理变化,从而通过各种心理学的技术,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诉讼,合理追求诉讼利益,亦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司法心理学技术的研究并不新颖,但如何正确运用诸如此类的司法技术,还需不断的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