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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多万 投资公司负责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7-06-26 16:12 来源: 阅读:796

   经营投资理财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投资者钱款。被告人彭某打着理财的名义,却做着违法的事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88000元。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314日,被告人彭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经营个人投资理财服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门店电子屏和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投资理财,承诺给投资人月息2分至3分的利息,以该投资公司为借款方,先后非法吸收被害人向某、雷某等十人的吸收存款共计1138.8万元,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53.115万元,非法吸收资金净额计人民币885.685万元。其借贷行为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作为借款目的,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吸收资金通过货币运营的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经审理,公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