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分几种?
刑事诉讼分公诉和自诉。
2、刑事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有:
(1)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这种活动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应否、如何行使的活动,活动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何种刑罚;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它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法律手续,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活动的依据和规则。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诉法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前两项任务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后一项任务是刑事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任务,
三项任务互相联系,不可分割,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1)职权原则,指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机关专门行使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依靠群众原则。即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只有它才有权决定某人最终是否有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刑事诉讼分几个阶段?公安、检察、法院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刑事诉讼活动分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
公安机关负责第一阶段,具体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
检察机关负责第二阶段。具体包括检察批准和提起公诉。另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侦查。
人民法院负责第三阶段。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此外,对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
任何刑事诉讼案件,最后都须经人民法院审判。
6、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②获知权。即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
③辩护权。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代为其辩护。
④拒绝回答权。对侦查、司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⑤接受文书权。有权在开庭前1o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当庭宣判的在5日以内收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收到判决书。
⑥参加法庭调查权。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⑦自诉案件的反诉权。
⑧申请回避权。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⑨控告检举权。对侦查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检举、争取立功的权利。
⑩要求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鲜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1.最后陈述权。
12.上诉权: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引起第二程序的开始,同时享有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13.申诉权。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②报案权。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要求立案。
③控告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④申请回避。
⑤参加法庭调查权。
⑥陈述权。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诉讼证据。
⑦参加法庭辩论权。
⑧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⑨申诉权。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再审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
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
10.委托代理权。
11.请求权。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12.附带民事诉讼权。
7、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必须履行什么义务?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尽的义务: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②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除外);
③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庭并接受法庭的审判;
④对于生效的裁定、判决,有义务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等。
2)被害人应尽的义务:
①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必要时应该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人身检查:
③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④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对被告人反诉的案件应接受法庭的审判; ,
⑤遵守法庭和审判程序等。
8、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9、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日
5)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自行执行逮捕。
实行拘留或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执行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砉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同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需要逮捕县级的各级人民大会代表的,应当经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方可决定逮捕。
10、什么是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指的是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公安、司法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11、什么是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12、什么是刑事诉讼的终止?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的中止不同于终止。前者是指诉讼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条件消失后要继续恢复诉讼,而后者则是诉讼永久性的停止。 l
13、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本案,而且受理上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14、 什么叫刑事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它不需要由公安机关侦查,也不需要由检察机关起诉。
15、 什么人能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是指自然人,包括:
1)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作为自诉主体的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或者被害的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都不能成为提起自诉主体。(这里有两条很明确的规定,一是必须是本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被害的结果必须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此外,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自诉。
16、提起刑事自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条件。即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
2)案件事实。即提起自诉必须要有一定的属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3)自诉对象。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而且要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有明确的对象,便于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
4)自诉范围。即提起自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5)时间期限。即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过了追讼时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17、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条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
2) 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1)制作自诉状。自诉状可以是书状,即写状子、也可以口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有管辖权一般是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一般不受理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等,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自诉人要将被告人判刑,要被告承担损失等具体要求,呈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证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
2)呈送自诉状。
自诉状制作好后,要及时呈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自诉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要坚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