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赔偿款,请收好。”近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荆州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终结。据悉,这是该公司在复工复产,恢复正常运营后,第一时间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小可(化名)二十余岁,2019年6月的一天,他未戴头盔,驾驶报废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在“村村通”公路上,与路面上方倾斜的树木发生碰撞,小可当场死亡。这些树木为荆州某专门经营园林绿化的公司所有。小可家属与该公司对死亡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经公安法院审理,荆州某公司应承担赔偿款10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荆州某公司送达了相关文书,网络查控了该公司的财产,可疫情突然到来,该公司不能正常的经营,自身陷入困境,法官也无法采取更多的执行措施。
“我们经过了解,发现荆州某公司只要能正常经营,肯定有执行能力,于是充分考虑了它生产发展的需要,决定慎用强制性措施。”该案承办人表示。
上半年,克服疫情和汛期的不利影响后,7月份,荆州某公司终于恢复正常运营,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该案是“生道执行”理念的鲜活案例,在执行一个企业的时候,首先想到要尽可能的维持企业的生存,要“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该案也是公安法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又一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