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点清楚,话都说开。”2025年12月31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接待室,案件承办人匡永鹏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2026年1月5日,被执行人将尾款汇入法院“一案一账户”,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2024年3月25日,李某某与盛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杨家厂镇某处的自建平房因雪灾受损需修缮,遂与候某某口头协商房屋维修事宜,即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相关修缮工作交由候某某完成。后候某某雇请罗某某及案外人其他四人一起从事案涉房屋的施工作业,工人工资由候某某按施工天数结算。
2024年3月28日,罗某某等人早上便开始施工,中午休息时罗某某在与工友一同吃饭时饮酒,下午罗某某及候某某在脚手架上抬过桥板欲插入墙孔时因过桥板较重众人操作不当、安全防护措施不够等原因,导致在调整过桥板角度时罗某某失去平衡从高处摔落。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罗某某已呼吸心跳停止,经诊断为现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盛某某先行赔付罗某某家属杨某某、罗甲、罗乙200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罗某某家属杨某某、罗甲、罗乙遂诉至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由候某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李某某、盛某某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三原告自行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候某某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414922.05元;被告李某某、盛某某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26102.45元(已扣减先行赔付的2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盛某某、候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罗甲、罗乙的书面申请,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41024.5元。被执行人盛某某、李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履行12518元(执行费292元),三申请执行人对剩余部分债权自愿放弃,该案对被执行人盛某某、李某某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侯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于2025年3月6日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予以惩戒。
后经多次财产调查,法院对被执行人候某某账户内余额进行扣划,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候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将调查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候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3月12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侯某某持有的残疾人证显示,其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5年9月19日,三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原承办人已调离执行局,故后续事宜由新承办人接续执行。
一棒接着一棒跑。新接手案件的承办人匡永鹏多次向原承办人了解该起纠纷过往案情,并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力图既解法结、也开心结。在新的财产线索都予查否的情况下,案件再次陷入执行僵局。
执行中,案件承办人发现金钱给付兑现难的主要症结,除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外,还在于被执行人对对方饮酒引发案件出现的结果仍心存芥蒂,解开其心结或许是案件突破口。为此,案件承办人通过走访、约谈被执行人亲友,宣讲法律、述说情理,并以真实执行案例列明怠于执行的法律后果。经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又在被执行人亲友的一众劝说及筹资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债权。202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书》,其中载明“对方已履行完毕,我方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纠缠三个家庭的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是公安法院力促案结事了人和的一个缩影。执行案件的一头连着法律,另一头连着情理,也始终牵绊着几方家庭。近年来,公安法院执行局聚焦涉民生案件,牢固树立“如我在执”意识,切实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评价,尽可能地转换为朴素的社会评价,实现强制手段与教育感召并重,推动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促成当事双方解开心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不再执行,而是为陷入执行僵局的案件暂时画上逗号,仅2025年,公安法院办理恢复执行案件379件,其中执行完毕162件,终本清仓工作较往年取得较大进展,一批历时长、矛盾深的案件得以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