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子俩非法持枪猎杀野生鸟类案,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王小某(系王某之子)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回放]
2011年10月的一天,公安县黄山头镇居民王小某看见该镇建红村堤边树林里有许多野生鸟类,回家告诉其父王某,王某提议打些鸟回来食用,王小某欣然应允。当晚7时许,王某、王小某携带火枪鸟铳和气枪各一支,一同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建红村堤边树林。至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用火药枪猎杀珠颈斑鸠(俗称斑鸠)4只、华东环颈雉(俗称野鸡)9只;王小某用气枪猎杀珠颈斑鸠19只、草原雕(俗称猫头鹰)1只。二人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部门查获。
经公安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草原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中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华东环颈雉、珠颈斑鸠为省级保护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公安县系全国绿化先进县,全县境内均属禁猎区,常年均属禁猎期。经荆州市公安局枪支鉴定,王某持有的自制火药枪性能完好,可发射散装火药和弹丸,应认定为枪支。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野生鸟类中包括麻雀),达到20只以上即构成犯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枪、军用武器、机动车辆等)和方法(如炸药、毒药、火攻、烟熏、掏空、捡蛋等)进行狩猎的,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王小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使用枪支狩猎,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小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草原雕一只,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虽犯数罪,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古诗云:“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保护鸟类及一切野生动物,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保障,更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近年来,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不断加强巡护执法,非法狩猎案件逐年减少,但尚有一些市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猎杀鸟类并不构成违法或犯罪。鉴于此,我们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在前头,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切实知晓非法狩猎的危害性和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纪守法。此外,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非法狩猎行为的查处力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拥有良好的法治人文环境和鸟语花香、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