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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矛盾化解 维护社会和谐

——公安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交通肇事纠纷

发布时间:2014-01-02 16:24 来源: 阅读:621

   

元旦过后第一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开展公开审判活动的工作安排,公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并进行电视、网络视频同步直播,以公开促公正,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事故发生于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公安县埠河一T型路段与周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坐在周某后面的许某(56岁)摔倒在地当场死亡,陈某当天主动到交警中队投案,经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开展庭前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然而,经过两次庭前调解,双方的态度仍然十分坚决,原告方坚持自己遭受了丧亲之痛,不但要求经济赔偿,更要对方“以命抵命”;而被告人则认为双方都有责任,“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双方剑拔弩张,矛盾一度激化。为了尽可能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努力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深入被告家中了解其家庭情况。经实地调查,被告人家庭确实生活困难,其妻子因身患癌症,常年卧病在床,每月需花费医疗费用数千元,家庭主要收入仅靠家中的几亩薄田及被告人用三轮摩托车运送货物。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三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向原告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反复地做思想工作,双方均有所松动,原告同意被告人赔偿20万元,而被告则因家庭困难,经多方筹措后也只能拿出5万元,双方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在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该院遂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元月2日上午,刑庭在院九楼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针对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未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9时许,在法槌威严的敲击声中,庭审正式开始。审判长正确、有序地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在双方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后,合议庭适时引入庭中调解程序,再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审判长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同意对方赔偿11万元即达成谅解,被告人陈某也表示将尽一切能力,在3日内全额进行赔偿,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合议庭综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获得对方谅解等情况,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自此,本案圆满结束,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彻底化解了双方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