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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群众中去
——杨厂人民法庭推进无讼村(居)建设侧记

发布时间:2021-06-12 09:01 来源:公安法院 阅读:524

“裕公好久都没这么热闹了!”

一位年过花甲的社区居民发出这样的感慨。言罢,折起的皱纹里叠着“被记挂”的喜悦。

6月11日上午,一辆巡回审判车开到麻豪口镇裕公社区,一群人民法官走到人民群众身边,“乡村骗局如何预防”“外嫁女可不可以分家产”……一串串疑问连着一幕幕释法,一枚枚法徽映出一张张笑脸,法庭联系村居、法官贴近群众,为“无讼社区”这一个新词汇写下一行行清晰而温热的注脚。

“到群众中去”的“发声”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1943年6月1日,时值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自此,党的群众路线有了长期坚持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强调,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人民法庭的人民法官率先“解题”。时光回溯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初期,3月8日晚,公安县人民法院连夜召开院务会,确定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效的重要标准;4月16日晚的院务会,五个人民法庭就如何发挥“两便”优势、更好服务群众进行专题汇报;4月25日,法院、麻豪口镇共话自治、德治与法治,杨厂人民法庭联合麻豪口镇裕公社区共创“无讼村居”的工作按下“启动键”。

工作一件一件推进,身影一步一步靠近。

“到群众中去”的思索

“公检法相比较,法院一直是被动审案,像这样的‘主动出击’来得少。”麻豪口镇人民政府一名工作人员的一句戏谑,裹藏了审判机关太多的难言之隐。

在英美法系的司法理念中,司法相对于社会应该是中立的、超然的,法官和社会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对待媒体应该“禁声”,对待公众应该“沉默”,对待当事人应该“蒙住双眼”。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到底应该保持怎样的联系?

“首先需要回答的是,法官的职责到底是撰写结案文书,还是彻底化解矛盾?”公安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杨厂人民法庭负责人陈安发出这样的反问,也以其司法实践给出了“法官之问”的终极答案。陈安任职藕池人民法庭庭长期间,该法庭的调撤率达60%,换言之,有六成的纠纷都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陈安坦言,在基层,面对部分案件,机械判决非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彻底化解矛盾,才是人民法官的终极目标。

57年前,浙江枫桥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矛盾不上交,创造了“枫桥经验”。“密切联系群众,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应该成为人民法庭的必由之路。人民法庭要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中找准坐标。”4月中旬,党组书记、院长姚国卿在公安法院人民法庭特色亮点工作推进会上掷地有声。

思维层层升华,行动紧紧跟进。

“到群众中去”的生动实践

“居民之间发生矛盾,社区第一时间前去调解,把矛盾化解在源头,达到‘息事无讼’的目的。”裕公社区党支部书记张伟介绍,社区设有居民调解室,由社区党员和热心群众组成矛盾纠纷调解志愿者队伍,现有调解员30多人,近年来,志愿者队伍义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0余起。

“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要闹到法庭去”,麻豪口镇党委副书记陈军表示,社区要着力把矛盾化解在诉前,推行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

矛盾纠纷发生后,不少群众往往选择直接走司法途径,而忽略了最好的解决方式其实是和解。对此,一方面,杨厂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民法典》宣讲等活动,以案释法,提升社区法治氛围。另一方面,法庭法官延伸审判职能,变立案后的“坐堂审案”为诉前的“上门调解”。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近年来,裕公社区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断健全居民自治制度,制定出台《居民守则》,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2019年至今,裕公社区居民涉诉讼案件不到30起,并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3月,司法部、民政部命名裕公社区为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无讼”一词源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并不是指没有诉讼,而是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综合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让矛盾各方握手言和。

“家事案件、邻里纠纷,断案并不难,难的是修复好出现裂痕的社会关系。”陈安直言,愈到群众中去,感悟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