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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的延伸 “法”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5-04-23 08:52 来源:研究室 阅读:1340

   

——公安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公安县法院审结了《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第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2014年10月,公安县人陈某某租用其朋友朱某位于公安县埠河镇某村的场地后,购买了一台棉梗粉碎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棉梗粉碎作业,然后将产品销售给松滋杨林寺热电厂。2014年12月7日,陈某某雇请当地农民盛某某、江某某、魏某某三个人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造成盛某某在操作中被卷入棉梗粉碎机中被机器绞碎致当场死亡(殁年58岁)。当日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将棉梗粉碎后用于发电,原本是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一个好的发展项目,既解决了百姓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又重新产生了新的价值,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但发生如此事故,暴露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究其原因,无外乎企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全面履行相关职责,员工的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使员工掌握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等等。

此案公诉后,经该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法院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县埠河镇镇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函,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建议,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反思,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据悉,该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认真领会法院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把司法建议当作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延伸,用法律监督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的依法行政、民主决策、资产清算等行为,并且不断与党委、政府沟通协作,强化与被建议单位双向互动,不定期通过电话询问、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回访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不让司法建议有去无回。目前,该院共发出司法建议书10份,每一份建议书均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应,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