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 | 好友聚餐,酒驾送友,赔偿80000.......

发布时间:2026-01-23 10:57 来源:民一庭 阅读:408

春节相聚,把酒言欢本是乐事,可一旦酒后驾车送友回家,却可能让情谊变成纠纷,甚至背上沉重的法律责任。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驶人张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唐某,途中发生事故,最终经法院调解,向唐某赔偿各项损失80000元。

2025年春节前,唐某与张某在朋友聚餐中一同饮酒。散场后,张某出于好意,驾驶二轮摩托车送唐某回家。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翻,导致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且酒后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后,唐某多处就医,医疗费花费77000余元,治疗结束后,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损失约22万元,并自愿承担20%责任,要求张某赔偿175000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为尽可能化解双方矛盾,又充分征询了双方意见。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利用背靠背调解,先是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相应法律依据,又对原告考虑双方情谊愿意再让步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并对调解的过程和法律后果进行详尽解释以打消其顾虑。

最终在法院组织的面对面调解中,双方消弭了分歧,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随即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均为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春节前后聚会增多,务必牢记:  

驾驶人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搭乘人也要对自己负责,拒绝乘坐酒驾、无证车辆,不图一时之便而置安全于不顾。

友情可贵,安全价更高,一次“好心”搭载,赔偿八万元——代价不可谓不沉重。

春节将至,团圆宴饮之余,请务必把法律与安全放在首位。守法出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亲友最好的关怀。